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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继续对1993年度北京市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 1996-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1996]140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0号《关于对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部分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现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新产品名单转发给你们,请按京财税(1995)12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9月底以前抓紧时间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批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接到此通知后,抓紧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通知有关单位按时参加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会审,各有关单位也要及时与所在区县的财政局联系,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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