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科字[1996]84号
广州、深圳市及各地级市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从1996年开始对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新增部分所得税实行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具体工作按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粤科字[1996]5号)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粤财预[1996]23号)及其补充通知(粤财预[1996]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将《广东省一九九六年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第一批)》(以下简称《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本《项目名单》中的新产品,在1996-1997年内可享受2年税收优惠。
二、《项目名单》优惠税种及幅度为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以及新增部分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1996年度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第一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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