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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本规定第 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符合本规定第 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中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
  水岸线使用
  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附表二:
  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
  机5万千瓦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330千伏及以上工程
  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化石油气存贮设施,年周转50万吨及以上;石油贮存设施年周转20万吨及以上;中外合
  作开发油气田项目
  元及以上
  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岸线使用;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
  亿元及以上
  上;普通钢材:年产50万吨及以上;特殊钢材:年产35万吨及以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的其他工程
  工:年产10万吨以上
  品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上和医药类中,抗菌素(原料药)合成,酶制剂生产3.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黄磷生产及以黄
  磷为原料的磷化工生产
  4.氰化物生产项目
  5.中方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
  注:建设项目的生产及投资规模划分均适用于技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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