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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军供站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 1996-09-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设立在我省各地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以下简称军供站)是当地人民政府拥军支前的常设机构,是为部队服务、为国防服务的重要战备设施。为切实加强军供站建设,进一步做好军供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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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对军供站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军供站工作列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军供站建设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地做好军供工作。
  (一)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其常设机构的规格和编制员额,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军供站的军供任务和所处战略位置的需要确定。
  (二)省、市、县财政对军供站应视同全额拨款单位,并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军供站的设施、设备建设、中转接待以及日常工作。
  (三)计划、规划部门要把军供站的设施、设备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对军供站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从简从快,优先安排。
  (四)铁路部门负责解决产权属铁路的军供站的房屋维修及供电、供水、通信等设备的配套。水、电费价格应按照铁路内部标准收取。
  (五)工商部门对军供站经营项目,在管理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军供站自用和专为部队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出租和对外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交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减免军供站的机动车辆养路费。
  (七)卫生部门负责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检验和配合伤病员的治疗。当地医院治疗伤病员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武装部门垫支后向所在军区的后勤部门实报实销。
  (八)商业、粮食、供销、煤炭、石油部门负责做好新老兵运输中所需的食品、油料等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九)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供站的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军供工作。
  二、维护军供站的设施、设置规模
  军供站的设立、撤销,必须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军供站的占地面积和设施设备是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物质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军供站场地和厨房、餐厅、仓库、办公室、宿舍等重要设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军供站新建、改建、搬迁必须报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
  三、积极开展平战结合、综合利用
  (一)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军供设施、设备,开展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增加收入。
  (二)军供站兴办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危及军供安全、部队行动保密和饮食卫生。军供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与境外商人联合开发经营。严禁将军供站承包给个人。出租的军供设施、设备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无条件地无偿地服从军供任务的需要。
  (三)综合利用收入主要用于改造、维修、添置军供设施、设备,改善职工生活,补贴过往部队的伙食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向军供站摊派和乱收费。
  四、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
  各军供站要按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的要求,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检查标准,不断提高快速保障能力,保证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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