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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8 生效日期: 1996-10-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6)51号
 

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后勤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职工的管理,适应国防后备力量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赣发(1995)5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军队职工管理办法,结合人武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武部职工是指人武部在职的固定工(包括编内全民合同制工)。
  第三条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全省人武部职工的统一管理工作。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本区域内所辖人武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军队后勤部门做好人武部职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武部职工管理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熟练的业务技能、严格的组织纪律的人武部职工队伍,保证战备、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职工编制与招收录用
  第五条 人武部职工编制员额由省编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赣发(1996)5号)核定。
  第六条 人武部确因工作需要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控制在本单位编制员额以内,由省军区后勤部审批,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招收录用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复退军人中录用。
  第七条 招收录用职工,应严格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招收录用职工的基本条件: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经过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者。
  第八条 招收录用职工,由人武部根据上级下达的招收录用职工指标、招收录用条件和程序确定招收录用对象,报军分区后勤部审批,并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招收录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单位与被招收的职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条 新招收录用职工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原则上不使用处于试用期的职工。
第三章 职工调配
  第十二条 职工调配应根据人武部工作需要,在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内,贯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内部调剂为主的原则,科学调整人武部职工队伍结构,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审批权限:
  (一)本地(市)范围内人武部之间的职工调动,由军分区后勤部审批,报省军区后勤部备案;跨地区的职工调动,由省军区后勤部审批,并执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从严控制人武部从地方调入职工,个别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调入的,必须在本单位编制员额以内,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省军区后勤部批准。
  (三)人武部调出职工,原则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应权限办理。对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或专业技术骨干的要严格把关。凡调出的职工必须搞好工作移交。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得调入人武部工作。
  第十五条 人武部职工不得“停薪留职”。
第四章 职工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人武部职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及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原则。培训应坚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方针,按需培训、学用结合,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职工培训的内容为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职工培训应以技能培训为主,主要采取岗位培训、业余培训、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形式。
  第十八条 职工脱产学习或参加学历教育须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人武部职工实行考核鉴定制度。考核鉴定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技师考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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