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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6 生效日期: 1996-11-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几年来,我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拥军优属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使我市拥军优属工作继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市内6区先后开展了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开此项工作,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并列入今年为城乡人民群众办的20件实事当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我市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保障和维护优抚对象权益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把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责任。要坚持广泛动员、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保证基金筹集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第一条为加快拥军优属工作社会化进程,增强我市优抚保障的实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拥军优属工作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本市建立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保障基金的整体筹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在市民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筹集、管理、使用本辖区内保障基金。
  第四条保障基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事业费投入,即每年从市和区、县民政事业费结余中分别投入一部分资金;
  (二)待我市实行义务兵优待金社会统筹后,每年从优待金统筹总额中提留10%;
  (三)广泛向社会筹集,动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资助,并接受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
  (四)保障基金的增值。
  第五条保障基金用于下列工作:
  (一)为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二)资助兴办优抚福利事业;
  (三)扶持优抚对象生产自救;
  (四)为驻津部队解决一定实际困难;
  (五)奖励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集体或个人;
  (六)补充拥军优属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六条保障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民政局在市财政设立保障基金专项帐户,各区、县民政局在同级财政设立保障基金分级管理专项帐户,并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区、县筹集资金总额的10%上缴市民政局作为市保障基金,用于全市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费用。保障基金的增值部分由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分别管理使用。
  第八条使用保障基金额度一般限在保障基金的增值总额之内。
  第九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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