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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7-03-06 生效日期: 1997-03-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外[1997]1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6]025号)的附件7,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作废,自1997年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统计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的汇总表样(表样及填表说明附后),报送时间和要求不变,即应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6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二、按照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要求,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自1997年起实现计算机化管理,凡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均应录机,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各种汇总数据,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软件的发放、培训等工作由市局另行安排、通知。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1997年起,汇算清缴统计汇总表由手工报表改为计算机报表,计算机报表采用taxble报表软件。因此,市局决定,自1997年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后,再由手工通过taxble报表软件录机,通过运程通讯传至市局涉外处。同时,通过taxble软件打印出的报表应随书面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taxble报表软件的发放、培训等由市局另行安排、通知。
  四、鉴于自1997年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现计算机化管理,因此,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文后,在使用计算机生成汇总数据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计算机内税务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核行业、经济性质、填表日期等项目;
  2.完成计算机内增值税纳税鉴定资料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核录入时间等项目;
  3.完成计算机内1995年度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所有项目的审核工作,即1995年度参加汇算的企业已录机的,审核其年度申报表各项目的准确性,未录机的要全部、正确录机;
  五、1996年度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其年度申报表录机工作应采用录入、审核双岗制,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六、市局在总结全市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完成情况。因此,各局要予以充分重视,统筹安排布置,确保保该项重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1997年3月6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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