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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国外汇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3 生效日期: 1991-05-03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各管辖分行: 
  近几年,我行国外汇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支持国家对外贸易,对外交流及侨汇工作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办理此项业务过程中,由于监督、检查不够及时,在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差错和弊端。为了加强对国外汇款业务的管理,维护我行的对外信誉和确保资金的安全,特就办理国外汇款业务的一些有关事项重申并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国外汇款业务的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外汇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规程办理。 
  二、做好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申领、使用制度,所有重要空白凭证都必须通过“289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加强控制。 
  三、对外签发汇票要严格执行总行(90)中业字第32号文件附发的《印鉴、密押管理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复核,严格把关,严禁预签空白汇票。 
  四、加强对汇出汇款的销帐工作,对于长期未解付的,自汇出之日算起,超过一年者,应转入“832汇出汇款”科目下“待解付汇款专户”,指定专人严密管理。 
  五、对国外汇入汇款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改善服务,凡需我行办理解付的汇入汇款,应及时向收款人办理解付;对于因种种原因一时不能解付的汇入汇款,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 
  1.国外汇入汇款的解付,应以国外汇款行指定的收款人为准,对指定收款人户名、帐户不符时,要及时向国外查询,解付行不得擅自变更收款人。 
  2.凡国外汇入电、信汇款,解付行应及时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领取手续。对待解付部分应经常清理,若因种种原因,收款人长期不来领取时,应在“834汇入汇款”科目中设立“待解付汇款”专户,指定专人加以控制和管理。 
  3.对国外汇入汇款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汇出国外。 
  4.如由于“串户”等原因,需要冲帐时,应严格按照本行会计基本制度有关冲帐的规定及时进行冲帐,并通知受益人。如发生汇价变动,应按原汇价冲帐调整,不得利用冲帐套取国家外汇或人民币资金,同时注意收回外汇留成单。 
  六、凡办理国外汇款业务的一切经办、复核和有权签字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有有关凭证内容的审核工作,层层把关,严防纰漏。 
  七、加强国外汇款的帐务工作,保证帐务记载正确、及时、真实、完整,如实反映业务活动情况,切实发挥其反映和监督的作用。 
  国外汇款是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它涉及面广,影响大,做好做坏直接关系到银行和客户的经济利益及银行声誉。因此要求各行业务部门要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将工作做好做细,并认真检查规章制度特别是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财会部门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进行财会监督;稽核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经常进行稽查,发挥稽核的再监督职能作用。 
  以上规定,请各行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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