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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 1997-07-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破坏选举或阻碍他人正常行使选举权的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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