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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3 生效日期: 1998-03-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发布文号: 内财社[1998]197号
 

各盟市财政局、劳动局,二连、满洲里市财政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二级分行,二连市、满洲里市支行,各盟市地方税务局,二连、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1998]6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内财社[1997]1149号文《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补充如下:
  一、内财社[1997]1149号文中的开立账户后新开的三个账户的用途应以财政部财社[1998]6号《暂行规定》中的规定用途为准。
  二、财政部财社[1998]6号《暂行规定》中提到养老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一事,鉴于目前税务人员比较少的实际情况,我区暂不实行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征收方式,仍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有的盟市如已实行税务部门代征的,请按财政部财社[1998]6号《暂行规定》的具体税务代征程序来征收。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报工作暂执行原有的编报程序,待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出台后,再作调整。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以财政部财社[1998]6号《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分工为主。
  五、在执行内财社[1997]1149号文明如有与财政部财社[1998]6号《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暂行规定》为主。
  以上补充通知,请各盟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反映。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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