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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8-22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教财[1997]014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的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修订我市人民助学金制度。现将《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后一并执行。 


  附件: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试行)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享受人民助学金的范围 
  全市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因家庭经济贫困就学困难的学生都可享受人民助学金。 
  二、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 
  人民助学金分为甲等人民助学金和乙等人民助学金两种。 
  1.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现行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9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特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 
  2.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 
  3.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人民助学金发放标准 
  1.甲等人民助学金: 
  城镇地区普通补缴中学平均每人每月4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地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 
  2.乙等人民助学金 
  城镇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普通小学平均每人每月10元。 
  3.山区寄宿制学生平均每人每月发放伙食补助30元。 
  4.人民助学金和伙食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发放时可视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平均使用。 
  四、人民助学金的审批程序 
  1.符合享受人民助学金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向提出申请的学生发放《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申请表》。 
  3.学生家长须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持填写好的申请表,到家庭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交回学校。 
  4.学校按照区、县制定的发放办法,审批后通知学生家长,按月向学生发放。 
  五、人民助学金资金的筹措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人民助学金在区、县当年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 
  六、各区、县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制度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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