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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 1998-07-13
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发[1998]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使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应该认识到,近年来出现大量职工下岗的现象,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能否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极端负责的精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工作目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其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要保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争取使55%以上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其中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5%以上。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省委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坚持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包括财政、社会保障、企业及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列为重要宏观调控目标,依据社会承受能力客观而实际地实施下岗、分流安置和再就业。
  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国有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职工负责到底。职工确需下岗,要由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在充分听取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批准,职工下岗数量较多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中省直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审批后,由企业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中直企业同时抄报省劳动部门)。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有一方已下岗,其配偶不得被安排下岗。现役军人配偶、烈军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及归国华侨,原则上不安排其下岗。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备案制度和用工年检制度。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招用人员,实行就业配额办法,所招用人员中,下岗职工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低于规定标准的,每少招用一人,应向当地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缴纳不低于1000元的下岗职工安置补助费。严格控制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规模和速度,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城镇各类用工单位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必须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原则上不准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由当地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收取劳动力调节费,对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本人每月收取劳动力调节费20元(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企业原则上不准招用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因特殊需要招用的,须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审批。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坚决清理非法或不合理挤占的城镇就业岗位,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凡不符合规定招用农村劳动力、外埠劳动力、离退休人员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责令清退外,用人单位按每使用1人1000元的标准向当地再就业主管部门缴纳下岗职工安置补助费。劳动力调节费和下岗安置补助费一并纳入再就业资金。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至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要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服务站),负责管理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其任务是: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要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机构建设,从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也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干部充实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规范其运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职工,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职工,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掌握标准。对在社会上已经实现再就业,但仍未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或解除托管合同: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不接受再就业培训或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岗位的;
  (三)托管期满后仍未能就业的。终止或解除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同时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被托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自行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标准: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健费,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地,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方由市、地政府(行署)制定具体办法;失业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包括为下岗职工缴纳1%)。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要视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经济类型,采取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国有独资不亏损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有一定资金承受能力的亏损企业,原则上按照“三三制”办法解决;特殊困难的企业,财政负担部分要适当增加。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负担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
  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解决;市(地)县属企业分别由同级财政解决。省财政对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比较集中和资源型企业比重较大的地方给予适当的支持。财政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企业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要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专户,专项管理。财政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筹集渠道分别将资金拨付给当地再就业服务工作主管部门,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拨给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国家和省已确定的再就业资金筹集渠道加大筹措力度,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开辟其他资金筹集渠道,如破产兼并企业的资金变现等。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财政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财政、审计、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航空、煤炭、纺织等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努力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解决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实现下岗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再就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着重支持发展旅游、信息、商饮服务、交通运输、环保绿化、商品配送、社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把其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特别是把发展各种社区服务作为中心城市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在各大中城市要做到区有社区服务中心、街道有社区服务站、居民委有社区服务点。大力支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各种非国有制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挖掘国有企业本身的安置潜力,发展多种经营,以主业创效益,以辅业安置人员。在资源性行业大力发展替代产业,主攻方向是发展资源的精深加工、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有条件的还要在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发展种植、养殖业,向渔牧业分流人员。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把劳务输出作为实现再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我省的地域优势,积极组织和扩大与俄、韩、日等国及省外的劳务输出,扩大再就业空间。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帮助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对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6个城市要继续加快进程,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使危困企业在兼并、靠拢中再获生机。对“九五”预定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要抓紧实施,确保如期或提前完成,创造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同时要抓住国家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基础建设的机遇,发展相关产业,吸纳劳动力就业。对企业职工转岗就业、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要在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根据中央政策规定,省制定了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
  要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以劳动部门为主体的职业介绍机构,形成省、市(地)、县三级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街道要普遍建立就业服务机构,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要改善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设施,提高劳动信息处理现代化水平,力争1998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地)两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微机联网,1999年年底,实现全省联网。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本地用工信息及外地需求信息,及时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开辟职业介绍专栏(专题),提供用工和下岗职工求职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新闻单位要减免服务费用。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就业指导,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重点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批和招工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允许歧视下岗职工。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严格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取缔非法劳务中介,制止乱收费,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及促进再就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要充分利用行业和企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对下岗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再就业培训计划和措施。劳动、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指导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教中心、职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要加强培训与就业的紧密衔接,使下岗职工较快地提高再就业技能。对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费用,要给予减免。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为确定培训方向、专业设置和招用下岗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再就业培训经费要多渠道筹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当地政府在财政上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并从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再就业培训。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保障功能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在所在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加快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要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和《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从1998年6月份起,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欠发的养老金要逐步补发。迅速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力度,提高基金收缴率;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金收缴工作。要改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把企业发放养老金尽快过渡为社会化发放,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尽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在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时,实现省级统筹;实现省级统筹时,省、市、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各级劳动部门和实行行业统筹的管理部门应抓紧调查研究,积极配合,做好由行业统筹向地方统筹过渡的各项准备工作,待国家做出具体规定时,认真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金监管规定及各项财会制度,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对违反者要依法查处,过去挤占挪用的要坚决限期收回。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优化资金结构试点城市(我省6个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的细纱和织布两个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扩大提前退休范围。企业职工因病退休也要从严掌握,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是部门和企业自行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一律不予支付养老金,并继续按规定收缴其养老保险费。从今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比例后,新增的失业保险金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
  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同时,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七、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突出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实施“一把手”工程;要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并做好考核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实施再就业工程专项推进领导体系,抽调精兵强将,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强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在全省形成强有力的就业服务工作体系。要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准确地掌握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并要建立和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对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要搞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企业经营者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没有按规定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之前,不得为个人购置高档住房、更换高档办公用车和进行无实质意义的出国考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注意发现、培养典型,通过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全省工作顺利开展。要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意义和再就业方针政策,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支持下岗职工就业的典型事例,注重引导下岗职工树立切合实际的择业观和创业精神,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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