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9〕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实施细则
为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与分险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再担保基金的组成及运营模式
(一)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勤第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市发改委副主任翟俊生、市财政局副局长钱金泉任副主任,市经贸委副主任罗沈福、吴中区副区长薛明仁、相城区副区长戴兴根、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小玫、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俞愉、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孙雨、市农业担保公司董事长王相传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金融办),翟俊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业务委托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运作。
(二)再担保基金首期规模为 1.5~2 亿元,由政府财政出资1亿元,国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市农业担保公司分别出资3000万元和2000万元,其他自愿参加的担保公司出资5000万元。再担保收益滚动进入再担保基金。
(三)再担保基金的运营采用会员及准会员制模式,由自愿参与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银行及其他单位共同组成。
二、会员及准会员担保公司准入条件
(一)会员担保公司准入条件。
1.在苏州市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担保为主营业务,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是苏州融资担保商会备案会员,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担保业务流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3.历年来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代偿损失率不超过1%。
4.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担保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担保收费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5.愿意出资认购保证再担保保证金。
(二)准会员担保公司准入条件。
准会员担保公司在符合会员担保公司准入条件前四项的前提下,由所在区政府审核后推荐给托管机构进行初审,最终由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试行初期各区推荐名额控制在2个以内。
三、合作银行准入条件
(一)认可再担保基金放大的倍数为10倍。
(二)免收参与市再担保体系的会员担保公司保证金。
(三)承担参与市再担保体系的会员担保公司担保项目10%的风险比例。
(四)对参与市再担保体系的会员担保公司增加授信额度。
(五)对参与市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使用再担保基金增信的贷款给予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
四、申请再担保的被担保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市区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且通过工商年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企业产权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刑事纠纷。
(三)申请的担保贷款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且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最近一年盈利,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五)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五、再担保方式与额度
(一)再担保额度分配。对于参与再担保体系的会员及准会员担保机构,根据其认缴的保证金份额给予最高不超过认购份额 20倍的再担保额度,并根据经营状况,每半年调整一次。
(二)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与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三方就再担保额度分配签约后,担保公司发生的所有企业担保的贷款,在合作银行贷审通过后,按托管机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备案后获得再担保。
六、再担保风险分担与偿付
(一)再担保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与各担保机构、银行共同分担业务风险,分担比例为40%、50%、10%。
(二)列入再担保的项目,免交银行保证金。
(三)出现代偿后,先由项目担保公司先行代偿处理,再担保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和合作银行分担部分由托管机构负责上报管理委员会,获批后由再担保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和合作银行直接补偿给项目担保机构。追偿所得按原分担比例分配。
七、再担保收费与奖励
(一)担保机构需要为其申请再担保业务支付再担保费。会员担保公司再担保收费为担保收费的10%;准会员担保公司再担保收费为担保收费的15%。
(二)再担保基金会在年末参照各会员担保公司代偿率,给予一定奖励,具体额度不超过其一年内支付的再担保费。
(三)再担保基金托管费用,由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每年对托管方再担保业务的考核评估情况,从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予支付。
八、风险防范当担保机构出现重大代偿情况,代偿率超过 5%时,再担保基金有权暂停与该担保机构的合作;同时对于已确认的再担保项目仍须履行完毕再担保责任。
九、合作监管
(一)再担保管理委员会对再担保基金和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托管机构有权不定期检查再担保基金各会员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项目备案等情况。
(三)担保机构每月月底需向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托管机构报送相关经营情况报表。
十、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补充、附件、修订、变更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需报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两年,由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