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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 2009-07-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9)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
市发改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6月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人民政府令53号)以及《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宁政发(2009)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投资项目开展就业评估,是“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预测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各级政府应整合相关行政资源,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就业评估的结果,视情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专题向市政府报告,为制定、调整就业促进、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各类高校、职业技能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调整专业设置提供参考,为求职者选择择业方向、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条件。

  三、各相关部门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行业协会管理过程中,应向各类投资主体做好投资项目就业评估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对新增岗位数、岗位类型和岗位技能要求进行测算。

  四、各类投资主体在新增投资的过程中,应根据投资项目的投资量、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建设性质,对人力资源需求情况进行测算,将新增岗位数、岗位类型和岗位技能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统一表式书面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

  五、市发改、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定期(月、季)对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逐步建立分区县的投资拉动就业评价工作,并完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各项工作机制。

  六、市发改、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等部门,要加强与投资项目责任人的沟通、联系,及时对投资项目单位开展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跟踪服务,制定职业技能开发计划,指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七、市发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结合就业失业动态预测预警工作,及时对相关行业、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就业变动情况。市人事、经委、建设、工商、民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就业评估工作。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就业评估工作。

  八、本意见中所指的“投资项目”为政府或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增投资,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九、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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