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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龙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4 生效日期: 2009-08-14
发布部门: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州价格〔2009〕11号
安龙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安龙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龙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安价字(2009)16号)收悉。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安龙县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安龙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报经安龙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安龙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安龙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6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取用自备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安龙县低保人员生活的影响,经安龙县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人员,根据实际用水量,仍按原标准0.30元/立方米征收。
  三、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约束
  要督促污水处理企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推动安龙县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你们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和营造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09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
 二ΟΟ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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