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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7 生效日期: 2009-08-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9〕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精神,支持我市文创企业做强做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在国内创业板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目的
  引导我市文创企业把握发展机遇,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实现智力与资本的结合。对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文创企业,实行申报认定和培育,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以实现尽快上市目标。
  二、培育对象的认定
  (一)基本条件。
  申报为国内创业板上市培育对象的文创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主营信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艺术品、教育培训、文化休闲旅游、文化会展等文创类业务;
  2.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2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依据)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3.企业在细分行业中位居前列,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杭州市。
  (二)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填报《杭州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培育对象申请表》,经所在地区、县(市)金融(上市)办确认后报市金融办。市属各文创企业可直接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国有控股的文创企业在申报前需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审核确认。市金融办接到申请后,会同市文创办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征求区、县(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召开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的文创企业,由市金融办发文确认。
  3.对未确认为培育对象但基本符合培育对象条件的文创企业,纳入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并由市金融办发函告知。
  (三)动态管理。
  1.认定为创业板培育对象的企业,如培育期间申请转到主板或中小板上市,经市金融办确认后可调整为我市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培育对象。
  2.认定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如培育期间不再符合培育条件,市金融办按规定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培育对象资格,并抄报有关单位,终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被取消培育对象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提出申请,但企业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3.如国家调整创业板上市准入条件,我市培育对象认定条件将做相应调整。
  三、指导服务
  通过上门走访调研、集中培训辅导、组织考察交流、帮助协调解决问题、联系有关部门等形式,做好对培育对象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对处于培育前期(从认定为培育对象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企业,着重指导帮助其了解上市政策、确立商业模式、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理清上市思路、制订上市计划。
  (二)对处于培育中期(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上市辅导验收结束)的企业,着重指导帮助其引进创业投资、联络中介机构、确定募投项目、规范内部治理及拟订具体上市方案。
  (三)对处于培育后期(从上报发行申请材料到发审结束)的企业,着重指导帮助其做好申报材料的呈报及反馈意见的回复,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尽快出具相关文件。
  四、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创业板上市培育对象的文创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可享受杭政(2007)7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其中,自认定为培育对象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成功实现上市的文创企业,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募集资金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市与区、县(市)关于奖励资金的分担比例按照杭政(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可享受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及各项补助资金。
  (三)优先推荐参加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的认定,以及市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单位、风云人物评选等活动。
  (四)对创业投资机构以股权方式投资培育对象的,视同投资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对股改期结束并办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已向证监会上报发行申请材料的企业,由市文创办通过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支持,具体办法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金融办、文创办、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门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市金融办、文创办要加强与各区、县(市)的沟通联系,通过工作沟通会、协调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解决问题,推进上市工作。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建立由部门工作例会成员单位,各区、县(市)金融办(上市办)、文创办及文创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联络员队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其中认定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其联络员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其联络员由财务总监担任。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被认定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介机构选定、上市辅导及验收、发审材料上报、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上市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市金融办、文创办。
  (四)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我市文创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为培育对象在改制、辅导、上市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开辟“绿色通道”。要加强对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文创办负责解释。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杭州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培育对象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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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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