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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院前急救患者转运和接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0 生效日期: 2009-08-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市、区县急救中心(站),市急诊ICU质量控制中心,市院前急救质量控制中心:
  院前急救是城市公共卫生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全市市民院前急救的重要任务。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老龄化,全市院前急救业务量持续快速上升,日出车量屡创新高,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然而,近期部分医院因急诊超负荷运转,而采取不让急救患者从救护车担架转至医院病床的做法,导致救护车无法离开及执行后续任务,使救护车使用效率下降,“120”调度派车困难,严重影响全市院前急救资源的调配,市民投诉明显增多,新闻媒体对此现象亦有多次报道。为进一步规范急救患者院前转运、院内接诊和分流等工作,加快救护车辆有效周转,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院前转运工作
  救护车辆属于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尽量满足市民的急救需求,各救护车辆在执行急救患者转运任务时,应坚持“就近、快速送院”的原则,除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烧伤等专科疾病可送至相关医院外,一律就近送至开设急诊的二、三级医院。同时,救护车上工作人员也应耐心做好急救患者(家属)的劝说和引导工作。
  各院前急救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考核力度,确保此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院内接诊工作
  开展急诊的各医院应充分认识院前急救的社会公共属性及确保救护车快速周转的重要性。对救护车转送的急救患者做到及时接车、妥善安置,原则上医院应在救护车辆到院后10分钟内完成接诊和交接工作,确保救护车及时离院执行后续急救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安排患者从急救担架转至医院病床。
  各医院应将急诊救护车的接诊和交接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室考核,并建立医院监督、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急诊工作
  开展急诊的各医院应进一步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做到专业设置合理,人员、设施配备符合相关要求,急诊医师熟练掌握相关急救技能,确保能高效、有序地开展院内急救工作。同时,各医院应动态调剂、充分挖潜现有床位资源,切实做好急诊患者分流工作,优先安排救护车转送患者的床位,确保急诊、入院和手术的“绿色通道”畅通。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办医主体应根据本文要求,加强对所辖医院急诊工作的监管力度。市急诊质控中心和市院前急救质控中心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定期考核目标,进行严格管理。
  我局近期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制度执行不力,仍存急诊“压车”现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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