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7 生效日期: 1998-09-01
发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 

    第四条   机动车安装警笛、警报器,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桃苑乡、湖坊乡、塘山乡范围内,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禁止客运车辆使用喇叭招揽乘客;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除消防车可以使用警报器外,其他车辆只准使用标志灯具。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范围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音量超过标准的喇叭和擅自安装的警笛、警报器予以拆除。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发〖1997〗24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