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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8 生效日期: 2009-08-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2009]43号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改革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处置问题
  (一)关于资产处置的方式。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按规定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等相关事宜。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改制单位原国有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或申请政府直接收回,按土地规划用途公开处置。对改制单位的拆迁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一)关于改制基准日的确定。改制基准日原则上以市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为准。企业依法破产的,其改制基准日以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立案裁定日为准。
  (二)关于职工安置范围的界定。职工安置范围,包括改制基准日与改制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已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安置范围。
  (三)关于职工经济补偿年限和支付标准。经济补偿年限以截至改制基准日的职工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是指职工本人改制基准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长期下岗的职工,以当地当年最低工资作为测算改制单位平均工资的依据,改制单位的平均工资即为这部分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
  (四)关于职工的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30年(含30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本人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30年(含30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提前退休。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保费、提前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社保费,可从改制单位资产中按改制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扣除,交由改制后的新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交纳,按时发放。
  (五)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分担问题。前次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从国有资产变现中支付,对职工的其他负债,应由各股东根据股权结构按比例分担。前次改制不规范、新老企业并存的,职工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拖欠社保费、内退职工的安置费等)可从原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新公司已承接原国有企业资产、原国有划拨土地没有办理出让、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内退人员安置费可从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改制后拖欠的社保费和对职工的其他负债,应由新公司负担。
  三、关于有关优惠政策问题
  (一)关于社保费滞纳金的收取问题。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拖欠的各项社保费。不再对破产单位收取拖欠社保费的滞纳金;其他改制单位如确有困难、无力缴纳滞纳金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改制单位土地按规定处置后,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须向国土部门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手续。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的,可由改制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问题。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国家、省对养老保险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则上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为保持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连续性,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后仍要求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改制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其档案工资的审批,可通过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要本着“共性问题,统筹考虑;个性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从改制单位的实际出发,采取一企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妥善解决改制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列入改制台帐且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可变现资产很少、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较大的改制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视本系统其他改制单位资产变现节余情况,统筹考虑,予以适当调剂。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的规范运作问题
  (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改制时的职工安置费用,应由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劳动、财政(国资)、体改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改制单位拖欠职工的社保费以及为提前退休人员缴纳的社保费,应直接转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对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的发放,须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安置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二)关于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企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征得主管市领导同意后,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最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出台新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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