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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证书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2 生效日期: 2009-09-02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09]9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推进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简化和规范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检验、登记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方便渔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船证书办理基本流程为: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远洋船名核准→远洋渔船检验→渔船所有权和国籍登记。远洋渔船证书办齐后,可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申办远洋渔业项目。
  二、拟由国内作业转为远洋作业的渔船,应按照更新改造要求申办《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书》,办理远洋渔船检验和国籍证书,不再申请公证检验,不得变更渔船船名。
  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远洋渔船,直接签发《国际渔船安全证书》,不再审查远洋渔业项目批件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不再签发《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检验证书中的航行作业区域,可依据《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书》有关内容填写。
  四、渔港监督机构在办理渔船所有权和国籍登记证书时,要严格审查《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不再审查远洋渔业项目批件;对非专业远洋渔船办理国籍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对长时间不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要及时向省级渔港监督部门申办渔船报停手续,当其恢复生产重新办理远洋渔船证书时,要提供报停手续和渔政机构出具的船舶证书失效期间是否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等证明材料。
  五、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远洋渔业项目审批时,要严格审查渔船检验、国籍和所有权证书以及《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合法有效性。对非专业远洋渔船,还要审查农业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书》,同时收回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并在申报文件中注明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收缴情况。
  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远洋渔业企业和船东。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远洋渔船证书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过程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具体操作,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张信安、赵丽玲
  联系电话:010-59192949/2966
  传真:010-59192929
  E-mail:boffad@agri.gov.cn,chuangangchu@sina.com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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