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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14 生效日期: 2009-09-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文号: 粤农工办〔2009〕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
  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切实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加强评估督查监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培训转移就业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督查对象
  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转移就业的学员。
  第三条 评估督查原则
  (一)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二)量化考核、规范操作,
  (三)年度督查、奖惩结合。
  第四条 评估督查时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认定的培训机构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督查。
  第五条 评估督查内容
  (一)对培训机构评估督查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
  (1)培训机构重视程度,成立领导机构并由有关部门参加。
  (2)明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并配齐工作人员。
  (3)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培训任务和具体措施。
  (4)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规范管理情况。
  (1)培训制度完善。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学习激励和约束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2)培训方案科学合理。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形式、培训地点、编班、培训时间、课时安排、实操实训、师资、教材、考核鉴定、资金保障等。
  (3)培训计划及课程安排科学合理。
  (4)培训教材使用规范实用。
  (5)培训方式科学合理有效。
  (6)实操实训培训场地、设施、课时符合培训要求。
  (7)规范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鉴定、考场记录表、学员签到表、学员成绩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下同)复印件等材料真实完整。
  (8)考勤登记完整真实。建立日常考勤登记制度,包括早退、迟到、旷课和请假等情况。
  (9)建立完整科学培训台帐。内容包括:学员姓名、班级、培训工种、培训等级、主要课程、培训学时、考核鉴定、学员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已实现就业的学员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待遇等情况以及培训班上课照片或影音资料。
  (10)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11)制定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单独核算,账目清晰。
  3.实施效果情况。
  (1)上年度培训学员人数;
  (2)上年度培训学员中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学员人数;
  (2)上年度培训学员中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人数。
  (二)对学员评估督查内容。
  1.学习作风情况。珍惜学习机会,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按时按质完成作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诚朴大方,作风正派。
  2.纪律情况。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课,严禁考试作弊,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和参加实操。
  3.考证就业情况。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争取较好的考核鉴定成绩(含理论和实操),实现转移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第六条 评估督查依据
  培训转移就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各培训机构的台帐档案和省“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为评估督查的重要依据。
  培训机构要按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要求,建立完备的台帐档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七条 评估督查等次及标准
 对培训机构的评估督查以100分量化,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1.≥90分,优秀。
  2. ≥80分且<90分,良好。
  3.≥60分且<80分,基本合格。
  4.<60分,不合格。
  第八条 评估督查组织
  评估督查由对其认定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邀请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形成评估督查情况记录。
  第九条 评估督查步骤
  (一)自评。
  培训机构对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上报机构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评估督查。
  劳动保障部门组成评估督查组,对培训机构自评情况进行实地评估督查。包括采取以下形式:(1)听取培训机构的汇报;(2)查阅有关的制度文件、台帐、帐簿等材料
  (3)实地查看培训管理情况 ;(4)向学员或用人单位了解核实情况。学员电话回访比例不低于5%。
  (三)初评意见公示。评估督查组根据培训机构自评和实地评估督查结果,综合提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的初评意见,报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公示。
  (四)评定。
  初评意见公示后,劳动保障部门发出文件评定等级,并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惩办法
  (一)对培训机构奖惩。
  1.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培训机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优先推荐为各级政府先进培训机构评选的候选单位。市级优秀培训机构可申报认定省级培训定点机构。
  2.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对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3.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立学员学习激励和约束机制。
  1.学习激励机制。培训机构依据学习情况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推荐就业。建立奖学金制度,奖励“优秀学员”。奖学金可从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筹集,也可以从其他途径筹集。
  2.学习约束机制。学员入学后,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学习承诺书,不按期参加培训学习的,不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的,承担违约责任。学员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或无故缺考的,取消其普惠制技能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各级政府的评估督查按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评估督查评分表
  机构名称:    评估督查日期:
评估督查项目
内容及评分标准
自评情况
评估督查记录
内容
评分标准
内容完成
评分
内容完成
评分
一、组织
管理方面
(共10分)
1.培训机构重视程度(3分)
成立领导机构(2分);
有关部门参加(1分)




2.具体承办部门,
组织及人员配备
(3分)
明确部门负责(1分);
配齐工作人员(2分)




3.制订规划和年度计划(2分)
规划、计划和相应措施科学具体、可操作性
(2分)




4.宣传发动(2分)
措施具体、实施效果良好(2分)




二、规范
管理方面
(共40分)
5.制订培训制度
(3分)
制度具体、可操作性
(3分)




6.制订培训方案
(3分)
方案完善、可操作性
(3分)




7.培训计划及课程安排(3分)
计划及课程安排科学合理、具体完善(3分)




8.使用培训教材
(3分)
使用国家或省编教材、自编教材按程序审定
(3分)




9.实操实训培训
(3分)
场地、设施、实操课时符合培训要求(3分)




10.考试试卷或鉴定机构提供考试鉴定过程的证明材料
(6分)
完整真实(6分)




11.考勤登记(6分)
完整真实(6分)




12.建立培训台帐
(4分)
完整真实(4分)




13.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3分)
具体完善、可操作性
(3分)




14.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使用办法
(6分)
办法具体完善
账目清晰(6分)




三、实施
效果方面
(共50分)
15.年度学员考取职业资格证书(25分)
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总数不少于80%的得25分,每低1%1分,本项扣完为止。




16.年度学员转移就业(15分)
实现转移就业总数比例不低于85%的得15分,每低1%1分,本项扣完为止。




17.培训和转移就业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10分)
信息录入及时完整的得10分,每班次不及时或不完整录入的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注:1.评估督查内容中的考试鉴定、考勤登记等材料出现虚假情况的视为评估督查不及格。
  2.实施效果评估学员电话回访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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