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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09 生效日期: 2009-10-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沪财库[2009]45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9)111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四期环保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环保清单中所列的环境标志产品。环保清单以本期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六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三、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环保清单以外产品替代环保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环保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环保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www.cgpn. cn/)上公告。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六、环保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www.cgpn. cn/)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允许,不得转载。
  七、环保清单将于2010年2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09年12月底前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环保清单所列产品,需要获取相关销售联系方式的,可向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查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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