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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2 生效日期: 2009-11-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漯工商[2009]104号
各分局、县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站(以下简称“漯河红盾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内容及时更新,充分发挥网站作用,促进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漯河红盾网(//www.lhgs.gov.cn)是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实施电子政务的新型媒体和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
  第三条 漯河红盾网的任务是:
  (一)宣传漯河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反映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工商业务信息服务;
  (四)建设电子政务平台,提高公众服务和监管执法效能;
  (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工商部门政风行风建设。
  第四条  各分局、县局和直属单位应本着“突出工商特点,特出单位特色”的原则,尽快建设本单位的红盾网站,实现与漯河红盾网的对接。
  第五条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网站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网站的建设、更新以及维护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漯河红盾网的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模式、分工负责的原则。网站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必须经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漯河红盾网的总体规划和栏目设置,动态信息的审核,相关数据的统计,以及日常工作的协调、督查;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的编排、发布,以及网站用户权限管理、运行监控、日常维护等,确保网站正常运行;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承担工作。
  第八条 网上投诉、申诉和咨询栏目由12315中心负责查看、接收与审查,根据其内容所涉及职能范围,及时向相关单位分流。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咨询类网民留言自转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其他各类网民留言自转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备查。
  第九条 各分局、县局,市局各科室、中心、协会及直属单位要选配专(兼)职信息采集员,负责信息资料采集、整理、报送和网上咨询的接收、办理和答复等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对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适当性负责。
  第十条 漯河红盾网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分局、县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协会及直属单位应积极向漯河红盾网提供本单位工作动态、图片新闻、典型案例等宣传稿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漯河红盾网提供相应信息。各分局、县局(南街分局除外)每周上报文字信息不少于2条,新闻图片每周不少于1张;各科室、中心、协会及直属单位每月上报文字信息不少于2条。
  (二)新闻宣传、工作动态类信息由提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审核后通过内网上报市局,由市局办公室审核、整理,形成电子文档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于2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进行发布。
重大活动新闻图片由市局宣教科和活动承办单位负责拍摄,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将图片及文字说明报市局办公室,经审核后由信息中心发布。
  (三) 对于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含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并填写《漯河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交由办公室统一建档保管。办公室将各单位应公开的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交信息中心,统一在漯河红盾网向社会发布。
未明确签署不予公开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法律法规、人事任免、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业务科室收集、整理,经单位负责人审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信息中心编辑、发布。
  (五)对超过一定时限的新闻或者其他已不具有时效性的信息,信息中心应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利用网站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发布;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的管理制度。要加强邮箱帐号、密码的管理,由于邮箱帐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或部门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要加强网站的安全管理,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手段,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对网站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对网站内容进行定期备份,以保证漯河红盾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各单位、各部门信息报送、发布情况,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经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三)报送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栏目内容应更新而未更新的;
  (五)对网上投诉、申诉和留言处理、反馈不及时的;
  (六)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后果的单位及个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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