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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度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 1994-1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旅游企业: 
  为了做好1994年度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94)财外字第591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今年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保决算编报工作的质量。 
  二、本年度决算编报范围为市级、区县级财政部门已归口管理及未归口管理的旅游企业。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渡假村、游乐场以及上述企业投资兴建的全资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从1994年起,各企业一律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利润。 
  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1994年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应计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并缴纳所得税。税后部分不再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五、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6000元/人,年),但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基数的部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六、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七、从1994年起,国有旅游企业免缴“两金”,但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要按规定进行补缴。 
  八、从1994年起,各旅游企业一律不再执行“税前还贷”政策,新老贷款均由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九、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十、国有旅游企业当年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 
  十一、国有旅游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制旅游企业,其会计报表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 
  十二、各企业应认真编好1994年财务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外,还应重点说明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外汇体制改革情况对企业效益的影响情况。除此以外,在决算说明书中还应详细介绍企业财务建章建制的情况,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的管理核算办法,差旅费开支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办法等。 
  十三、市级、区县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旅游企业的编报报表为01表至04表,未实行归口管理的旅游企业只编报05表。 
  十四、企业财务决算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汇总报送单位应于1995年2月25日前将汇总决算报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股份制企业应于1995年4月30日前,将决算报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1994年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 
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94)财会字第5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我部制定的《1994年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一、1994年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是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1994年财会二字第19号《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基层会计报表格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该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该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相应汇总本地区旅游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财政部。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相应汇总本部门所属旅游企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汇总会计报表中的01表至04表由与财政归口管理部门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国有旅游企业填报;05表由与财政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旅游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填报。 
  三、1994年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财政部不统一印刷,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行印制、填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下年度4月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二份,并应附有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各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时,还应附所属企业的会计报表。 
  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还应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旅游局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在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还应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旅游局一份。 
 
 
会旅年汇01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侨汇公司以及渡假村、游乐场等各种类型的旅游企业的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栏目按“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品贸易公司、其他企业”设置。 
  三、本表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如有应收票据、预付帐款的内容,应将其填列在本项目内。 
  2.“应收补贴款”,本项目填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种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3.“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企业如有应付票据和预收帐款的内容,应将其填列在本项目内。 
  4.“其他长期负债”中的“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年末余额。 
  5.“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年末“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 
  四、本表其他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参见《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 
 
 
会旅年汇02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旅游企业在年度内利润实现情况。 
  二、本表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汇编企业户数”项目,由汇总部门填列,反映汇编的独立核算企业户数。 
  2.“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的各项营业收入,旅游车船公司的运输收入,旅游商品贸易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其他企业的各项收入,旅游商品贸易公司的代购代销收入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旅行社的营业收入按营业收入总额填列。 
  3.“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营业成本。旅游商品贸易公司的“商品销售成本”包括在本项目内;旅游车船公司的“运输支出”、“装卸支出”等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旅行社营业成本按营业成本总额填列。 
  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经营中各营业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经营费用也包括在内。 
  5.“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6.“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商品流通企业、交通企业的其他业务利润。 
  7.“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 
  8.“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10.“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用“-”号表示。 
  11.“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从本年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12.“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润。 
 
 
会旅年汇03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各项目反映企业利润分配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单项转出的服务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转出的加收服务费的净收入。 
  2.“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公益金),其中,提取的公益金还应单独反映。 
  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的利润。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以及超承包返还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 
  5.“转作奖金的利润”项目,反映奖金暂未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转作奖金的利润。 
  6.“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表示。其中,未弥补亏损还应单列项目反映。 
 
 
会旅年汇04表编制说明 
 
  一、“汇编企业户数”项目,由汇总部门填列,反映汇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户数。 
  二、“年末应收国外帐款余额”和“年末应收国内帐款余额”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应收国内、国外帐款余额。其中,年末企业尚未处理的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国外帐款余额还应在“超过三年的应收国外帐款余额”项目反映。 
  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项目,反映本年1-12月份各月月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之和的全年平均总值。它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至十二月各月计提折旧的各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月初余额之和÷12 
  四、“坏帐损失”项目,反映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和未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处理的坏帐损失数额。其中,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还应单列项目反映。 
  五、“流动负债利息支出净额”和“长期负债利息支出净额”项目,反映企业流动负债发生的利息支出净额以及由本年损益负担的长期负债利息支出净额。 
  六、“全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项目,反映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七、“本年住房基金来源数”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各项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其中:“取得的住房周转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公益金”“借入的住房借款”等项目还需单列反映。 
  八、“纳税调整”各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处理存在的差额填列。 
  九、“本年实现的外汇收入数”项目,反映按规定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本年实现的外汇收入。 
  十、“企业外汇存款本年增加数”项目,反映按规定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外汇存款的年末数与年初数的差额。 
  十一、“本年结汇数”项目,反映企业本年累计的实际结售给金融机构的外汇数额。 
  十二、“境外欠款数”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各种应收境外客户的外汇款项。 
  十三、“附属企业数”项目,反映汇编企业下属的分支机构的个数。 
  十四、“旅行社营业收入(净额)”“旅行社营业成本(净额)”项目,反映旅行社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扣除拨付的房、餐、车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净额。 
  十五、“旅行社外联人天数”项目,反映旅行社自组外联的海外旅游者在华停留的天数。 
  十六、“旅行社接待人天数”项目,反映接团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停留的天数。 
  十七、“旅行社出境游人天数”项目,反映办理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在外停留的天数。 
  十八、“饭店客房间数”,反映饭店可供出租的客房间数。 
  十九、“饭店客房实际出租间天数”,反映饭店客房实际出租的间天数。 
  二十、“饭店客房全年平均出租率”,反映饭店客房实际出租的间天数与可供出租的间天数的比率。 
  上述旅行社外联人天数、旅行社接待人天数、旅行社出境游人天数、饭店客房间数、饭店客房实际出租天数,以及饭店全年平均出租率应按统计口径填列。 
 
 
会旅年汇05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由与财政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国有旅游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包括集体、外商投资)性质的旅游企业填报。 
  二、有关项目说明如下: 
  1.“汇编企业户数”项目,反映企业汇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户数。 
  2.“年末应收帐款余额”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各种应收款项的余额。 
  3.“固定资产原价”和“本年提取的折旧累计数”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本年提取的累计折旧。 
  4.“年末国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数额。 
  5.“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投资数额。 
  6.“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收入。企业营业收入中的外汇收入在本表9行单独反映。 
  7.“成本费用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发生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总额。 
  8.“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9.“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税后利润。 
  10.“应交各种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应交的各种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11.“旅行社、饭店补充资料”各有关项目,与会旅年汇04表有关项目的口径相同。 
  注:报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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