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意见》(郑政文(2009)119号)精神,现就郑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学费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凡在我市市属及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户籍在我市农村的学生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享受学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补贴时间、标准和办法从2009年秋季开始,在补贴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学费1000元。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补贴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级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70%。学费补贴每学年分两次按学期拨付到学校。
三、有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学费补贴是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理“十大实事”之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财政、教育、劳动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学费补贴按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挤占、挪用补贴学费。补贴的学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