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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30 生效日期: 2009-11-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为建设主体的下列投资项目:
  (一)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二)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投资项目;
  (三)使用政府融资投资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依法负责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得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
  四、市本级资金或者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区政府资金或者县、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对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计,但应避免重复审计。
  五、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结算工程价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六、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七、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对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九、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预算。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项目前期审计:
  1.项目立项审批、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预)算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
  3.项目相关实施单位确定的程序及合同签订情况;
  4.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5.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招标限价、标底的真实性、合法性;
  3.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4.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数额5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工程造价、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5.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6.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7.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
  8.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
  9.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实及各建设环节管理情况;
  10.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收费、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1.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3.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4.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5.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6.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7.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十一、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十二、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时封存的措施;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或者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十三、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审计内同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四、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审计报告。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提出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五、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在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六、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十七、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九、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十、本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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