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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治安备案表格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9 生效日期: 1996-06-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6]2132号
 
 
京财综(1996)2132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收取出租汽车治安备案表格工本费立项手续的函”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同意你局对办理出租汽车治安备案登记和变更备案登记的出租汽车公司收取证、卡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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