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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制止违法宣传“无抗奶”意见的函》修改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02 生效日期: 2009-04-02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牧函[2009]8号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制止违法宣传“无抗奶”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27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起始段中“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法规规定”修改为“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

二、第一条中删除“主动召回并销毁相关产品”。

三、第二条修改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禁止销售、收购和加工尚在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生鲜乳,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四、第三条修改为“各地要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乳品质量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违法行为,维护乳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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