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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9 生效日期: 2009-08-29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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