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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逾期不接受处理机动车辆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7 生效日期: 2009-08-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发布文号: 闽交警高管[2009]5号
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为了深化涉牌涉证车辆整治行动成效,进一步规范扣留车辆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与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现就统一和规范历年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销毁回收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回收销毁的扣留车辆,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95条、96条、98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的机动车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且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认领的机动车辆。
  二、全省高速交警部门查扣的符合回收销毁标准的车辆,统一交由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员赴车辆查扣地进行统一拆解销毁、回收处理。
  三、车辆移交流程:
  (一)由各高速支(大)队对辖区内所有扣留的机动车进行清理、造册登记,详细记载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扣留事由等,实行一车一档管理。
  (二)高速各支(大)队对逾期30天不来处理的车辆进行确认,并制作公告,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告期3个月。公告费用由省物资集团公司承担。
  (三)公告期届满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由省物资集团公司派员前往各支(大)队进行移交。现场移交时,省物资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当场填写制作《车辆代管单》,详细记载车辆架号、发动机号并拍照,制作《暂扣无牌、假(套)牌车辆汇总表》,移交结束后双方签字认可。交警部门留存一份,长期保存。移交费用由物资集团公司负责。
  (四)符合回收销毁标准的车辆送交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权属的福建省物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在总队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分类回收拆解,并留存档案备查。省物资集团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就省物资集团公司《关于请求同意按照资格指定的办法接受“三无”车辆回收处理所得款上缴国库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等规定精神,按认定的价格支付收购价款,公安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收购价款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四、各单位对日常执法工作中暂扣的车辆要规范管理。对被扣留的机动车辆实行集中停放,放行的暂扣车辆都必须经严格审批,不得私自放行、不得擅自挪用、不得乱收费。
  各单位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与总队高管处许志军副处长(手机:13906916821,办公电话:059187099160)联系。回收销毁相关工作可与省物资集团公司缪韵颖处长(手机:13906909681,办公电话:0591-87813634)、曾小宝经理(手机:13805069344,办公电话:0591-87793562)联系。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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