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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7 生效日期: 1994-12-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4〕265号
 
   
   
    
 
 
 
(云政发〔1994〕265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将将《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方便有车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交工字〔1991〕7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云政发〔1991〕1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政复〔1992〕250号),对全省机动车辆实行按年固定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全省应缴公路养路费(简称养路费)的车辆一律实行按年固定包干缴纳。缴费后由养路费征收稽查部门(简称征稽部门)发给缴讫证通行公路,取消原交牌报停办法。 
  二、凡拥有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于当年十月十日至十二月三十日前主动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签定次年固定包缴协议,征稽部门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情况等确定包缴比例,签定包缴协议后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新增车辆按全费额缴费。 
  三、签定固定包缴协议的原则:凡当年购置的新车按全费额100%缴纳;次年起按比例逐年递减,直到车辆报废,但最低比例不得低于全费额的70%。 
  四、包交车辆因意外事件(交通事故、扣押等)停驶时,车户(主)应在十日内凭有关部门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申请办理停征手续,经征稽部门查验批准后,停征养路费。不办理停征手续者,则仍按协议规定征收养路费。 
  经批准停征养路费的车辆,当年其余时间按全费额征收养路费。 
  五、符合暂定减免养路费的车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征稽部门申报办理车辆减免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减免手续的,均按全费额征收养路费。 
  六、除签定包缴合同和经批准暂定减免的车辆外,其余车辆按全费额征收养路费。即:按月吨位费额标准乘以应缴费月份。 
  七、本办法及包缴递减比例、缴费时间、期限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制定,报省交通厅备案。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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