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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济宁“12·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31 生效日期: 2009-12-3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明电[200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年12月29日17时,河南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豫N07595客车,由山东省临沂驶往河南商丘,行驶至山东省济宁市开发区崇文大道与王黄路交叉口时,与一辆号牌为鲁H25657(鲁HS667挂)的个体运输货车相撞,造成16人死亡、11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客车和货车在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相关地方监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突出问题。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元旦、春节期间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务必把节日期间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对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作出专项部署,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冬季大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和极端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针对年底和节日期间交通运输繁忙、客流集中等特点,合理配置运输资源,安排运力,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
  二、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各地公安部门要合理配置警力,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区域协作和联勤等有效措施,突出对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路面管控,对客货运车辆超速、超载、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通报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运输企业。
  三、加大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动态监控,对非法雇佣驾驶员、非法跨区域经营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企业全面检查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坚决杜绝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强化培训,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屡次发生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强教育,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取消运营驾驶资格。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事故查处
  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认真进行查处,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地区要加快今年以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将结案报告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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