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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6 生效日期: 2009-11-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上卫生部医政司网站下载该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我国甲型H1N1流感患者骤增,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多,重症与危重病例持续增加,死亡病例不断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已成为我国流感的主要流行株,医疗救治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将其作为今冬明春医疗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和11月2日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充分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高峰的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和保障支持到位,有效应对疫情快速蔓延、重症患者骤增的严峻形势。
  二、建立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省际对口支援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我国当前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决定建立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省际对口支援机制。具体安排如下:
  北京市对口支援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天津市对口支援河北省;
  辽宁省对口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
  上海市对口支援黑龙江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江苏省对口支援陕西省、甘肃省;
  浙江省对口支援贵州省、青海省;
  山东省对口支援安徽省;
  湖北省对口支援山西省;
  广东省对口支援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各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省际对口支援工作。对口支援的形式为技术支持,重点是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技术指导。支援省份可以应被支援省份要求,做好对口支援准备协调及专家选拔选派工作,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不同地区间、大型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间、医疗机构不同专业间的对口支援办法。
  三、实施分级分类救治,合理分流就诊患者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分析疫情发展形势和医疗救治任务,客观地评估和判断辖区内医疗资源与救治任务之间的差距,做好抗病毒药物、呼吸机、监护仪等储备工作。当医疗救治任务超出医疗资源负荷能力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补充储备。必要时征用宾馆、学校等场所,设立临时医疗点。要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诊疗职责,统筹规划、有机整合、统一调配,科学实施分级分类救治。
  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做好三级医院门急诊就诊患者分流工作,充分发挥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企业、行业医疗机构的作用,组织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高接诊能力,应对突然出现的门急诊患者就诊高峰。
  医疗机构要制订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优化门急诊接诊流程,扩大接诊区域,延长接诊时间。当就诊患者数量超出医疗救治能力以及储备的抗病毒药物、呼吸机、监护仪等难以满足医疗救治需要时,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诊疗技术分级培训和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对边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关于重症与危重病例早期识别和救治知识的培训。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组织医务人员深入重点学校和社区,开展咨询疏导工作,加强对居家治疗患者的医疗服务。
  四、加强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工作
  要继续按照我部《关于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关诊疗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27号)有关要求,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将重症与危重病例集中收治到医疗救治力量雄厚的定点医院。组建由重症医学、呼吸、感染、儿科、产科、心血管、神经内科、护理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治团队,对重症与危重病例采取综合治疗措施,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病死率。要按照我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有关规定,制定甲型H1N1流感重症与危重病例转诊规定,明确定点医院、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在发现、诊断、报告、转诊、收治患者等方面的职责和相关流程。对符合收治在重症医学科(ICU)条件的患者,要及时收治;根据病情可以转出重症医学科(ICU)的,要及时转出;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较长时间住院治疗的患者,在甲型H1N1流感检测转为阴性后,要及时转至相应病房或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治疗。
  要加强重症与危重病例早期识别,重点关注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和重症医学科、呼吸科、感染科、儿科、产科、心内科、神经内科、血液科等科室住院患者。对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医疗机构要尽早采取抗病毒治疗等有针对性的医疗措施,及时采集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甲型H1N1流感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载入患者病历。
  五、完善工作规范和流程,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范和流程,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要科学实施医院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既要防止疏忽大意,又要避免防护过度。
  要按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规范门急诊工作流程,保证充足的候诊、就诊空间,降低医院感染风险。要加强病房管理,对住院患者进行严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甲型H1N1流感病例感染其他患者。要加强探视管理,对有流感样症状的探视人员应当限制进入病房。要加强医院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发现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医院工作人员应避免接触患者。
  集中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病区或病房,对甲型H1N1流感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病区或病房的布局、流程符合洁污分开的原则,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送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缓报,导致延误甲型H1N1流感患者医疗救治的,要严肃追究当事医疗机构管理者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
  七、制定细化预案,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并细化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医疗救治工作预案。预案要有明确的目标、措施、保障、程序、组织领导等内容。请将工作预案于11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同时抄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是重症与危重病例诊疗情况,抗病毒药物储备和使用情况,采样检测情况,医务人员培训情况,重症与危重病例转诊情况等。对于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立即整改。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督导检查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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