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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2 生效日期: 2010-01-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衢政发〔2010〕1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升功能,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服务业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
  (一)完善规划体系。根据省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和《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各市分解方案》要求,围绕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编制市区服务业集聚区规划,修订商贸、金融、物流等行业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二)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发展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体系。
  二、着力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三)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享有同等待遇。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凡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适当放宽企业登记冠名、经营场所等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教育、文化、广电、人劳(社保)、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
  (四)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
  (五)加强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重点服务业集聚区的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实行税费减免优惠。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经营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市内设立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和连锁超市,以及省、市重点物流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商贸企业节能节水项目设备投资额允许税前抵扣计税额。
  (七)鼓励主辅业分离。鼓励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最终实现二、三产分离,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的政策措施。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各地财政对该企业予以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为社会服务。对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给予免征。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八)完善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等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电、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清理服务业企业行政性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九)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0年起,市本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增加到1200万元,滚动使用,并视财力和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区服务业扶持政策兑现、服务业重大项目贴息或资金补助、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等。对园区配套,公共仓储、信息服务平台等服务业设施项目在财政建设性预算中优先安排。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十)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吸引市内外优秀人才投身现代服务业。实施服务业高级人才重点培训工程,从2010年开始,用5年时间,对300名管理干部、服务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专门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现代服务业高级人才。实施服务业技能培训工程,鼓励学院、职校与龙头企业合作开办服务业技能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市场化,提高在职人员业务水平。深化实施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现代服务领域创业和就业。
  三、加快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
  (十一)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综合物流园区、工业新城物流园、新型专业市场城、电子商务创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职业教育园、旅游集聚区和特色街区等。根据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重点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集聚区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贴息补助;对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集聚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减免优惠。
  (十二)积极推进西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到西区购置土地开发建设总部大楼、商务办公及大型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除外),实行报建收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商务楼宇,对2013年底前在西区开发建设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商务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和2015年底前入驻西区商务楼宇的市外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加快西区总部经济发展,经西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联合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十三)鼓励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业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提升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创意经济、网络经济、会展经济、商务经济和运动休闲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对总部设立在市内的商贸流通企业到周边跨区域开设连锁经营或企业兼并重组的,5年内给予不超过其各地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的新增税收市财政留成部分的财政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采用新商业模式的服务业企业。
  (十四)继续深化服务领域改革。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并购与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十五)大力推进开放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经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开展服务业“山海协作”工程,加大与杭州、宁波、绍兴的对接力度,加强区域合作。主动融入长三角、海西经济区,主动承接发达地区服务外包和现代服务业品牌辐射,提升我市服务业水平。把服务业招商引资放在重要位置,在考核时一视同仁。
  (十六)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创建品牌,完善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积极推进服务领域标准化,制定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市级地方行业标准,积极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四、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
  (十八)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编制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完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组织协调力度。确定一批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强引导和扶持,鼓励做大做强。各有关部门是推进服务业各行业、各领域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十九)强化评价考核。建立完善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建立完善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从2010年度开始,开展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的绩效考核,纳入市机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县(市、区)的服务业工作考核,主要对其服务业发展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并定期发布各地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实,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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