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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9-11-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府办发2009[10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办通字(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表彰奖励的激励效应逐步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执行规定不够严格,存在申报不规范、程序混乱、资料不全等问题,影响了奖励表彰的质量和效果。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设立原则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应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综合性工作项目。除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具体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产生积极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事项;
  (三)与国家和省设立的表彰奖励项目相对应。
  二、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表彰奖励项目。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表彰奖励项目。
  三、表彰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表彰奖励项目的审核
  市人事局作为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对表彰奖励项目、范围、标准、名额、比例等设定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核。
  (二)表彰奖励项目的立项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3个月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2.申请表彰奖励立项内容包括:
  (1)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2)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3)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4)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5)表彰奖励的形式及预计时间;
  (6)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
  3.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对不按程序报批或以倒流件形式申报表彰奖励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三)奖励表彰项目的实施
  1.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推荐方案,并印发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其中,对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须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书面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并办理手续。
  2.评选推荐的原则
  (1)对推荐市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综治委、人口和计生、信访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先进集体和个人是企业及负责人的,应征求所在地计生、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2)按照有关要求,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在六盘水日报、六盘水电视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3.对评选推荐出拟由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由市人事局与主办单位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公布表彰奖励决定。
  四、其他表彰奖励
  (一)推荐到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参评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市人事局联系,共同研究部署推荐上报工作。市人事局对推荐程序、上报要求和相关单位签署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主办单位报送。
  (二)各部门各行业自行表彰奖励的项目,若经费需从同级财政支出,必须经纠风、人事、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若经费不需同级财政支出,主办单位需将表彰后的情况书面送交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五、切实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表彰奖励是法律赋于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坚持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表彰奖励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级监察、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办通字(2004)14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使表彰奖励活动在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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