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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盘山风景区联票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1 生效日期: 2010-01-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10]15号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盘山风景区制定联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2010]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已于2009年12月28日调整,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的规定,重新核定盘山风景名胜区与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为淡季每人每券70元,旺季每人每券100元。选购盘山风景区门票或上方胜境景区门票或联票应由游客自主确定,不得捆绑或变相向游客强行销售。
  二、盘山风景名胜区与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的减免范围:
  (一)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军官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
  7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1.2米以下儿童免票;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
  (二)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
  (三)对旅游团队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其优惠幅度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三、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天津上方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联票和普通门票价格,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2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盘山风景区和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的批复》(津价费[2009]19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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