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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6 生效日期: 2010-01-26
发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函[201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提高至10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三项待遇:
  (一)提高封顶线至5万元。
  (二)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提高住院支付比例10%。
  (三)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各类在校生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2010年全部参保居民按人均每年30元建立门诊统筹,将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门诊统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定。
  三、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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