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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对全省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行动督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8-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关于对全省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行整改,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对全省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 
 
 
省环保局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今年5月28日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6月1日全省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严查行动的深入开展,7月20日到8月5日间,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联合组织了5个督查组,对全省各设区市的严查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记录等方式,明查暗访了45家工业企业,并向各设区市政府反馈了督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工作进展 
  全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后,各设区市及时成立了由环保、经贸委、监察三家共同组成的严肃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并联合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布置展开了具体行动。赣州市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严查领导小组组长,结合加强章江水系水源保护开展严查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开展了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南昌市把这项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的督办工作。按照严查工作总体部署,各设区市及时向省严查领导小组提供了重点查处单位名单,并对省严查办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一批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处理。同时,大部分市、县都能按省委省政府“三个坚决不搞”的要求,对招商引资项目严把环保关;各地在工业园区的建设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南昌县政府在小兰工业区引进加拿大污水处理设备和技术;宜春市政府对于未经环保验收通过即投产、四年来噪声扰民引起连年群众投诉的宜春中密度纤维板厂,作出了对受害群众进行搬迁的重要决定,同时对该厂超标污水的治理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定。这些举措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又有效地保护了环境,维护了人民身体健康,防止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督查情况看,各地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已建成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较低。一些企业在新建、扩建和改建过程中,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大量废水、废气直接外排。如宜春市袁州区的宜春活力啤酒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环保“三同时”,治理设施至今没有建成,大量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袁河,严重污染周围环境。 
  (二)部分企业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偷排、漏排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具、市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对一些企业采取特定保护措施,影响了环保执法人员的正常监督检查,使这些企业处于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之外,有环保设施却不运转,恣意排污。 
  (三)“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甚至引进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南康市红桃钨矿铅冶炼厂在2001年还新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四)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项目和企业,已多次提出整改要求,但其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五)部分地方领导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重经济轻环保,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饥不择食,对引进项目缺乏严格的规划和审批,对环保部门正常执法支持力度不够;督查中也发现不少企业存在环境违法现象,说明了企业经营者环保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无视环境和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实际上是对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理念。要把解决重点环境污染问题作为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大力推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切实防止污染转移,建立和完善长效环境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特别是要明确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环境保护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干部的考核内容,推行环境审计制。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特别要注意在引进内外资,签订企业转让、租赁、承包合同时,应将环境责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使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组织企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新《刑法》和即将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规,提高其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要采取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真正了解环境保护不仅关系社会、人民的利益,同时也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其污染被罚、被停不如走边建设、边保护之路,这样企业才可能兴旺发达,持续发展。 
  (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要依法建立健全环保机构,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有关部门要坚决支持环保部门严格执法,继续坚持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对执法部门的评议评价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各执法部门的公正执法。对那些已采取特定保护措施的企业,并与履行环保职责有冲突,不符合法制要求的做法,应予以废止。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大胆执法,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严格按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 
  (五)狠抓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落实到位。对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省严查领导小组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抓紧整改,坚决落实到位。对新建或“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各级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各级经贸委会同环保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对环保设施擅自停运或故意不正常运行造成超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和经贸委依法进行处罚;对超标排放的要实行停产治理,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治理企业,由各级政府责令立即停产,由环保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扩建后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的要采取限产限排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对于新建项目要坚持环保“三同时”制度,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决不允许投产,杜绝新项目一建成就变成污染源的现象发生。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处理到位,而引起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赣监发[2001]9号文件规定,根据事实和情节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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