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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海玉树县地震伤员早期康复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19 生效日期: 2010-04-19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发明电〔2010〕31号
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和甘肃省卫生厅、残联:
   青海玉树县地震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迅速组建医疗队,支援灾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目前,重症伤员已被转送至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和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医院进行救治。为指导有关省(区)和接收伤员的医院做好地震伤员的早期康复工作,最大程度地提高伤员救治效果,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现就做好地震伤员早期康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视早期康复,提高地震伤员总体救治水平
   康复工作是地震伤员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康复治疗在临床的早期介入可以有效提高伤员救治效果,降低致残率和致死率。康复治疗的介入是否及时,康复治疗措施是否规范、适当是衡量医院整体救治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和甘肃省卫生行政部门、残联和接收伤员的医院要进一步提高早期康复治疗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挽救生命、治疗伤病的同时有意识地开展早期康复治疗,做到救治与康复同步实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残疾,减轻功能损害。

  二、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开展地震伤员的早期康复
   各有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地震伤员的早期康复工作,在现有医疗救治专家队伍中要吸收有经验的康复医疗专家,并尽快成立省级康复治疗专家组,迅速启动地震伤员康复需求评估和分类指导工作,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方案,以提高康复治疗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要适时对康复和相关临床专科的医务人员进行早期康复治疗的规范化培训,保障医疗质量和伤员安全。

  三、加强协调沟通,统筹利用康复资源
   康复工作涉及卫生、残联、民政等多个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各有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充分借鉴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的经验,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门会商的工作制度,明确分工,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从机构、物资、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统筹辖区内的康复资源,形成合力,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请各有关省及时将地震伤员早期康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报卫生部医政司和中国残联康复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将于近期组织康复医疗专家赴各省进行指导。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怀 娟、张 睿
  电 话:010-68792729、68792785
  传 真:010-68792513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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