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2010年第44号公告--征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提出复审申请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16 生效日期: 2010-07-16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2010年第4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第1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月16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月16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1月16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