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深圳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77号
  市卫生局关于《深圳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深圳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指目前病原尚未最后确定,主要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以高热(超过38℃)、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为主,临床影像检查肺部有明显的炎性阴影改变;本病在与病人接触的家庭成员中,在治疗和护理病人的医务人员中有显著的聚集现象。世界卫生组织根据该病的临床特点,将其命名为急性严重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并初步确定由冠状病毒的一个变种引起。本病流行初期由于对该病的认知较少,曾将该病命名为不明原因肺炎(UP)、非典型肺炎(AP),目前,卫生部已明确将该病命名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IAP)。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有关文件和《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应急处理程序,保证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相关的单位和部门。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市政府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作适度调整。 
  一级: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二级: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它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三级: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四级: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 
  (三)行政强制 
  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病人留观和治疗期间可请卫生监督和公安部门协助执行。 
  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按照《深圳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附件1)执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指引》(附件2)执行。 
  (四)严格消毒 
  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应重点突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的原则。同时,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所到之处及时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具体按照《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源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引》(附件3)、《深圳市公共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指引》(附件4)和《深圳市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指引》(附件5)执行。 
  (五)分级管理 
  发生四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三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二级、一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疫情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成立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指挥部,建立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驻地部队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发生一级、二级疫情时,市卫生局应成立防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项防病工作,设立防病指挥部,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发生三级疫情时,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政府成立联合现场指挥部,联合现场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区政府、区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局、市药监局、市工商(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 
  发生四级疫情时,市委、市政府成立防病指挥部,由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下设市防病联合指挥部,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物价)局、市外办、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和驻深部队等共同组成,有关区政府参与。市防病联合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消毒杀虫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二)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市委宣传部: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本市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保证社会透明度。安排媒体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四)市外办:负责与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深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市经贸局: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及物质的供应和储备。 
  (六)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学校的各项消毒等预防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具体按照《深圳市学校、托幼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附件5)执行。 
  (七)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八)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九)市工商(物价)局:负责做好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用品、药品、器械等物资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物价控制和平抑工作。 
  (十)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边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十一)市交通局:督促广深铁路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各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设立留验站,搞好交通工具及其场所的消毒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十二)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十三)市药监局: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拨药品。 
  (十四)市财政局: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十五)各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十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队伍网络的高效运转,成立专业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组成。其各自职责如下: 
  (一)市卫生局 
  成立市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领导防病工作。成立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具体开展卫生防病任务的协调、实施和督查工作。 
  (二)区卫生局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的安排,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区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防病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指定收留病人的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监测点医疗机构 
  我市镇级以上医院为监测点医疗机构。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对留院观察病例进行就地隔离治疗,每日报告收治的留院观察病例动态情况。 
  3.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转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留院观察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工作。 
  (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七)市医疗急救中心 
  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 
  (八)市、区卫生监督所 
  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区域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目前我市镇级以上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医院。市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可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点医院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本市流感监测点按原方案继续开展流感、类流感的监测工作。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监测与控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要按照市卫生局的安排,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市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要做好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做到每日报告。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撰写《非典型肺炎简报》,报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边境口岸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病人时,要立即通报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市畜牧兽医防疫站发现有动物间“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时,要立即通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流行病学调查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指引》(附件2),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则也要对此类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预案所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其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标准,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执行。医学观察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诊治中发现有类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查结果,但尚不能判断为疑似病例的病人,按《深圳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附件1)第六部分的深圳市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指引操作。 
  四、病人隔离治疗 
  (一)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尚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转就近的监测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二)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隔离治疗:由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三)边境口岸检疫中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转就近的监测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外籍人员在深期间出现类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症状要求诊治者,由市人民医院接诊,必要时隔离治疗。 
  五、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一、二、三级时,医疗机构对于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要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指引》(附件7),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 
  当疫情处于四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六、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72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深圳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附件1)执行医学观察。 
  七、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源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引》(附件3)执行。 
  原则上,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火化。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市级医疗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请市指定的医疗机构专家进行会诊。经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120专用救护车转送市东湖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二)区级医疗机构 
  区级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请辖区区医院专家组会诊;经区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市专家会诊;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市东湖医院隔离治疗。 
  (三)市东湖医院 
  市东湖医院主要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市医疗救护专家小组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会诊工作。 
  (四)特殊情况 
  1.国境口岸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东湖医院负责收治。 
  2.外籍人员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人民医院负责收治。需安排其它医院收治的由市卫生局确定。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专家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病例,使用专用救护车转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隔离治疗。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会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由区疾病控制中心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3.儿童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东湖医院负责收治。外籍儿童由市人民医院负责收治。 
  4.各类学校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医院诊治;区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市卫生局指定市东湖医院为专门收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机构。指定市人民医院为专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外籍病人的医疗机构。 
  随着疫情的进展,市卫生局应酌情指定部分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告知应当设置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做好病人的收治准备。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深圳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附件1)执行。 
  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市东湖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市东湖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需请市专家组会诊。并将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部分 实验室检测 
 
  一、实验室组成及工作网络 
  本市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所有感染性或疑似感染性样品均需在生物安全P3级实验室中进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血清IgM、病毒抗原、病原基因的快速检测,病毒及细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报告;承担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衣原体的分离、培养和鉴定,及时将检验结果报告市卫生局。 
  二、样品的受理与流转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检验检测要求,建立样品的受理和流转程序,并告知相关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检测项目与工作时限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检测项目与工作时限 
  1.血清IgM抗体检测:冠状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Q热立克次氏体、嗜肺军团菌Ⅰ型、禽流感抗体。检测时间5小时。 
  2.抗原检测(气管脱落细胞):冠状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A、B)、副流感病毒(1、2、3)、腺病毒(3、7)。检测时间5小时。 
  3.病原体基因检测:冠状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军团菌。检测时间5小时。 
  4.病毒培养分离:用MDCK、鸡胚、Hep-2、Vero、2BS细胞分离冠状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盲传2-3代方可判断为阴性样品(细胞培养一代需7天),检测需2-3周。 
  5.细菌培养分离:肺炎支原体、军团菌、呼吸道致病菌等。检测时间7天。 
  6.进行冠状病毒的分离培养鉴定,采用Hep-2、veroE6、vero等细胞培养;进行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衣原体的分离培养鉴定,采用MDCK、Hep-2、LLC混合细胞培养。盲传2-3代方可判断为阴性样品(细胞培养一代需7天),检测需2-3周。 
  四、结果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报市卫生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在得出初步检验结果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第六部分 信息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广东省卫生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球、全国和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报请市政府执行。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本市向广东省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的疫情信息,也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 
  四、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七部分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 
  市、区、镇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防护设施及装备、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四)避免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 
  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二、技术及物资保障 
  (一)科研支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因、流行规律均尚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有许多尚待攻克的领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市科技局的支持下,以市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本市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物资保障 
  市经贸局、市药监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三)人员保障 
  市、区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 
  1.深圳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 
  2.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指引 
  3.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源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引 
  4.深圳市公共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指引 
  5.深圳市学校、托幼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6.深圳市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指引 
  7.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指引 
  8.深圳市市民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 
 
  附件1 
 
 
深圳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 
 
  一、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 
  (一)流行病学资料 
  起病前10天内有密切接触史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二)症状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多为高热,偶有畏寒;伴或不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干、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三)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WBC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 
  (四)胸部X线或CT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少数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部分病人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不一致。 
  (五)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或(二)、(三)、(四)项者为疑似病例。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项或(二)、(三)、(四)、(五)项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鉴别诊断:注意排除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经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二、深圳市儿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 
  (一)流行病学资料 
  有密切接触史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二)症状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多为高热,偶有畏寒;伴或不伴乏力、精神萎糜或哭闹烦燥不安,或全身酸痛、头痛、关节痛、胸痛、腹泻;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重症患者出现呼吸急促,或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肺部体征可不明显,偶有肺实变体征。 
  (三)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WBC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 
  (四)胸部X线或CT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单侧或双侧不对称局灶性浸润性阴影。 
  (五)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或(二)、(三)、(四)项者为疑似病例。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项或(二)、(三)、(四)、(五)项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鉴别诊断:注意排除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经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一项即可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一)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二)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三)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四)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四、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的治疗方案 
  (一)一般性治疗:休息,适当补充液体及维素,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定期复查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天)、心、肝、肾功能,磷酸肌酸激酶,C反应蛋白,急性期及恢复期配对血清,有条件时隔天监测CD4。必要时持续监测体表血氧饱和度,有低氧时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 
  (二)对症处理和器官功能保护:发热超过38.5℃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如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三)为了防治细菌感染,可选用大环内酯类(如阿奇霉素等)、氟喹诺酮类、β-内酰胺类、四环素类药,如果痰培养或临床上提示有耐药球菌感染,可选用万古霉素等。 
  (四)早期可用抗病毒药物,如利巴韦林等。 
  (五)糖皮质激素的应用:糖皮质激素的应用有可能减轻肺的渗出、损伤和后期的肺纤维化。建议的应用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高热不退;②达到重症病例标准者。应有规律使用,目前多数医院使用的成人剂量相当于甲基强的松龙80-320mg/天,具体剂量根据病情来调整,一直使用到病情缓解或胸片有吸收后减量停用。儿童慎用。 
  (六)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 
  (七)可试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有呼吸困难或达到重症病例诊断标准要进行监护。 
  (九)使用无创正压通气,可用CPAP或BiPAP,常用的压力水平为4-14cmH2o。应选择适当的罩,并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直到病情缓解。使用无创正压通气的标准: 
  1.呼吸次数>25次/分; 
  2.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有明显的胸闷和呼吸困难。 
  (十)严重的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进行有创的机械通气治疗。 
  (十一)危重病人的处理和治疗: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十二)下列治疗流程可供参考:(图略) 
  五、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停用退热药物或糖皮质激素,体温正常10天以上; 
  (二)呼吸系统症状基本消失; 
  (三)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六、深圳市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指引 
  (一)观察对象 
  1.10天内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者(曾经照顾患者、与患者同居或曾经直接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等)。 
  2.无明确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史,但在1周内出现发热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 
  (但未达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标准)。 
  (二)观察措施 
  1.限制公共场所活动,尽可能减少与他人接触,带上口罩及保持良好个人卫生。观察期间应每天监测体温和呼吸道症状。并与辖区医院保持联系。对有密切接触史者可预防性服用抗病毒药物及中草药。 
  2.对有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史者,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但未达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标准),则应经过有关会诊,必要时转到市东湖医院观察病房进行隔离和治疗。对无非典型肺炎接触史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者则在当地医院专门观察室留观。定期复查血常规、胸片,注意排除其它疾病,并予以适当抗病毒、抗菌或对症治疗。 
  3.如果上述症状在72小时内逐步缓解,肺部无阴影,则可在症状消失后3天解除隔离。 
  4.如果病情加重,达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标准,则应按有关转诊制度将病人转市东湖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附件2 
 
 
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指引 
 
  一、疫情报告 
  (一)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试行)”由首诊医生逐项填写。 
  (二)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均由接诊医生填写“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 
  (三)医院防保科医生要对临床医生填写的“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试行)”和“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及时收集,根据报告卡,统计整理出各类病例“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表”,及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医疗单位上报的疫情进行核实、统计并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按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进行疫情报告,流行期间采取零报告制度。 
  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一)核实疫情:确定人群中病例分布状况;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 
  (二)完善个案调查:对临床接诊医生填报、防保科医生初步核实的“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对病例职业史、禽畜接触情况、类似病例接触情况等因素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隔离病例: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要指导医院及时转送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和隔离。 
  (四)疫源地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并进行终末消毒;对疫点相关场所的消毒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以便做好预防性消毒。 
  (五)密切接触者处理:确定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并予预防性服药,在选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两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访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关疫情处理措施。 
  (六)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展开仔细的流行病学调查,主要围绕发病前、后各两周展开,包括密切接触情况、发病经过、临床表现、可能的危险因素等,并追溯可能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七)流行病学分析:对病例的三间分布、临床特征、发病危险因素如职业因素、接触者发病情况、病例间相互关系和潜伏期等进行分析。 
  (八)采集样本:协助检验人员对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采样,将采集到的标本妥善保存,尽快送实验室检测。病例检测标本的采集参见《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指引》(附件7)。 
  (九)根据疫点情况,书写流行病学报告,提出疫情预防控制建议。 
  (十)将疫情及处理结果尽快以各种方式向上级业务机构和同级行政部门汇报。 
  (十一)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发生的疫情处理,同时参考并按照《深圳市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附件5)和《深圳市公共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附件4)的相关措施执行。 
 
  附件3 
 
 
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源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引 
 
  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就诊场所,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起病,以发热为主要表现,部分病人出现上呼吸道感染症状,以肺部病变为主等特征;鉴于该病传染性较强,可通过短距离飞沫、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等途径传播,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参照疫源地消毒方法进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基础上,特制定本消毒指引。 
  本指引适合于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源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消毒。医院的预防性消毒应以保持自然风流通、加强清洁清洗和日常卫生为前提,同时采用下列专业性消毒技术和措施。 
  一、消毒药械 
  (一)空气消毒药械:二氧化氯、过氧乙酸、紫外线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臭氧消毒机和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以及超低容量喷雾器等。 
  (二)物体表面消毒药械:喷雾型快速消毒药水、二氧化氯、碘伏、含氯消毒剂(漂精粉、强力速消净、次氯酸钠等)、戊二醛、普通喷雾器等。 
  (三)手消毒药剂:洗手消毒液、碘伏。 
  二、消毒方法 
  (一)室内空气消毒 
  1.保持工作环境与病房的空气流通,勤开门窗,自然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 
  2.做好空调送(排)气管道清洁与消毒工作,勤清洁空气过滤设施,安装电子式空气净化机。 
  3.二氧化氯超低容量喷雾消毒:2%二氧化氯经活化后,静置10分钟,稀释至1000-2000mg/L,用超低容量喷雾器进行喷雾消毒(用量:20-25ml/m3),消毒后,关闭门窗30分钟以上;也可采用过氧乙酸薰蒸(用量:15%过氧乙酸20 ml/m3)2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或采用过氧乙酸气溶胶(用量:2%过氧乙酸8ml/m3)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注意消毒场所不得有人员停留。 
  4.紫外线消毒:紫外线灯空气消毒最好采用低臭氧紫外线杀菌灯,室内按10m2装30W紫外线灯一支,高度2米,照射时间30分钟以上。注意消毒场所不得有人员停留。 
  5.臭氧消毒:要求臭氧浓度≥20mg/m3,在RH≥70%条件下消毒30分钟以上,消毒时人必须离开房间,消毒后待房间内闻不到臭氧气味时才可进入(大约在消毒后40分钟左右)。 
  6.在有人情况下,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或高压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二)物体表面消毒 
  可选用二氧化氯、喷雾型消毒剂或含氯消毒剂对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或喷洒消毒。如采用1000mg/L的二氧化氯均匀喷洒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用市售医用型喷雾型快速消毒剂则按说明书操作。 
  (三)地面和墙面消毒 
  配制含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水溶液湿拖地面;或用1000mg/L的二氧化氯喷洒墙面与地面。 
  (四)餐具消毒 
  病人餐具应单独处理,个人专用。餐具消毒可用煮沸30分钟或用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消毒。 
  (五)病人衣物消毒 
  用含有效氯12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以上。 
  (六)病人痰液等分泌物、污染物品消毒 
  痰液等分泌物可用有效氯含量为1500-2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60分钟;便器、浴盆的消毒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七)病人用具的消毒 
  病人用过的枕头、棉被、床垫等可用抽真空床单位臭氧消毒器进行消毒,或采用15%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用量:20ml/m3),作用2小时。 
  (八)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 
  凡与病人接触者,需戴12层棉纱口罩,并注意及时更换新口罩(不超过4小时),注意手的清洁和消毒。可采用医用成品手消毒剂或含有效碘500mg/L的碘伏对手进行消毒。 
 
  附件4 
 
 
深圳市公共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指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起病,以发热为主要表现,部分病人出现上呼吸道感染症状,以肺部病变为特征;该病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短距离飞沫和飞沫核、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等途径传播。为此,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应采取预防性消毒措施。预防性消毒应以保持自然风流通、加强清洁清洗和日常卫生为前提,辅以专业性消毒技术和措施。 
  一、空气消毒 
  (一)保持工作生活环境的空气流通,勤开门窗,自然通风换气。据报道,良好的通风可消除80%的微生物,因此,自然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至关重要。 
  (二)做好空调送(排)气管道清洁保养工作,勤清洁空气过滤设施。 
  (三)当发现传染源时,在疫源地终末消毒后,还应对公共场所采取二氧化氯进行超低容量喷雾,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具体消毒方法为:二氧化氯加入活化剂活化后,静置15分钟后,稀释至500-1000mg/L,用超低容量喷雾器进行喷雾消毒,按15-20ml/m3喷雾量消毒,关闭门窗30分钟以上。 
  二、物体表面消毒 
  (一)做好公共场所物品表面日常清洁卫生工作,每日定期擦拭各种用品的表面;地面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冲洗或擦拭,以除去可能的微生物。 
  (二)当发现传染源时,在疫源地终末消毒后,还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具体消毒方法为:采用含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剂、含有效碘为500mg/L的碘伏等消毒剂对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一般物体表面或不易擦洗物体表面可用1000mg/L的二氧化氯进行喷雾消毒,或用市售医用型喷雾剂,按说明书操作,喷洒物体表面。 
  三、餐具用具的消毒 
  餐具、用具应按常规清洗,采用各种物理、化学方法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以免再次污染。 
 
  附件5 
 
 
深圳市学校、托幼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大学(院)校、中学、小学及托幼机构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高发场所,我市少数大、中、小学校也出现了个别病例。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学校、托幼机构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各学校、托幼机构的正常教学有序进行,保障学生健康,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大学(院)校、中学、小学及托幼机构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的预防控制工作。 
  一、尽可能打开门窗,保持课室、教研室、宿舍(午休室)和其它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场所的空气流通;尽量不使用空调,如确需使用空调设备的场所,必须做好空调送(排)气管道清洁保养工作,勤清洁空气过滤设施,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量;通风不良好场所,要安装排风设备,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 
  二、加强常规清洁卫生,做好学校室内外环境的清洁;疏通各种排污管道及下水道,保证排污管道不泄漏。 
  三、建立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学生、教职员工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通知家属送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如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出院后要留在家中休息一周,病情确无反复方可回校;有寄宿的学校,对病人同宿舍人员或密切接触者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两周,隔离场所应选定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并保证被隔离人员的正常生活所需。 
  四、家庭成员中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学生、教职员工,建议学校动员其留家观察10天,检查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后再回校上课(班);对缺勤的学生、教职员工进行健康调查,了解其目前的健康状况,以免个别家庭担心被歧视而隐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不准带病坚持上学(班),以免导致在校内暴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让学生掌握预防知识,增强个人防护意识,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教育学生注意勤洗手,不要用手触摸嘴唇和揉眼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合理的休息。 
  在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期间,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及时沟通,公布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应对措施,让家长对其小孩的上学与否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不应强行要求或鼓励学生按时返校上课。 
  六、对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学校,应组织教职员工配合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随时消毒与终末消毒工作,并在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校园内预防性消毒工作,确保疫情不扩散,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附件6 
 
 
深圳市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指引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工作,确保各学校、托幼机构的正常教学有序进行,保障学生健康,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大学(院)校、中学、小学及托幼机构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的预防消毒工作。 
  预防性消毒应以保持自然风流通、加强清洁清洗和日常卫生为前提,同时采用下列专业性消毒技术和措施。 
  一、各教室、功能室安装无臭氧紫外线灯管进行空气及物体表面消毒,室内按10m2装30W紫外线灯管一支,高度以1.8-2.2米为宜,照射时间为30-60分钟,每天消毒2次。 
  紫外线灯管的使用应严格控制,指定专人负责,不得由学生随意开关,严禁在室内有人时使用,否则,会引起皮肤发红,眼睛流眼水或红肿。 
  二、每天放学后,采用二氧化氯对室内空气进行超低容量喷雾消毒一次:2%二氧化氯用活化剂活化后,静置10-15分钟,按1∶20-40倍(0.05%-0.1%)比例用水稀释后,关闭课室门窗,用超低容量喷雾器进行喷雾消毒(用量:20-25ml/m3),消毒后30-60分钟,即可开门窗通风;也可采用15%过氧乙酸(用量:7-20ml/m3)薰蒸2小时,或用2%过氧乙酸(用量:8ml/m3)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开门窗通风。 
  二氧化氯是一种广谱、高效、速效,对人、畜无毒无害、消毒过程中无致癌物质(氯化有机物)产生的杀菌消毒。WHO推荐二氧化氯作为安全使用A1级消毒剂,我国已批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我们认为只要严格按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消毒,使用二氧化氯气溶胶喷雾进行场所空气消毒是比较安全的。 
  过氧乙酸是一种广谱、高效、速效、廉价的消毒剂,但存在使用不方便等缺点,不稳定,易分解,腐蚀性较强,会损害消毒物品,目前国外已较少使用。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过氧乙酸是我国使用较多的化学消毒剂之一,曾广泛用于诊疗器材灭菌、环境消毒、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和预防性消毒,但随着消毒剂研发技术的发展,过氧乙酸的使用已逐年减少。 
  对一些不适宜采用喷雾消毒的场所或在有人情况下,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或高压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具体安装数量应参照各种器材使用说明。 
  三、地面、物体表面消毒,可选用二氧化氯、成品医用型喷雾型消毒剂及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或喷洒消毒,每天均需进行一次消毒。 
  如采用1000mg/L的二氧化氯均匀喷洒或擦拭物体表面消毒,作用30分钟;用成品医用型喷雾型消毒剂请按说明书操作;对地面、卫生间的消毒可配制含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湿拖地面,或用1000ml/L的二氧化氯喷洒墙面与地面。 
  四、学校饭堂餐具可用煮沸、红外线消毒或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具体用量参照说明书使用,消毒完毕后需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存放于保洁柜内备用。 
 
  附件7 
 
 
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指引 
 
  一、样本的采集 
  (一)散发病例样本的采集方法 
  1.咽拭子样本的采集方法 
  应尽早采集咽拭子样本,最好在患者发病的前3天和用药前采集,以提高检出率;具体操作按下述方法进行: 
  取一盛有采样液(HanK’s液)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做好标记(包括就诊医院名称或患者住址、患者姓名、样本编号等内容);采样时叮嘱患者将头部稍微后仰,张开口,用一已消毒压舌板将舌根往下压,同时用消毒干棉拭子深入双侧咽扁桃体及咽部后壁,擦拭5-8次,然后取出棉拭子放入上述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立即置冰壶或冰箱(4-8℃)中。 
  如棉拭子太长,则将棉拭子头剪下放入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弃去棉支,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 
  2.咽漱液样本的采集方法 
  应尽早采集咽漱液样本,最好在患者发病的前3天和用药前采集,以提高检出率;具体操作按下述方法进行: 
  采样时,取一试管或塑料离心管,做好标记(包括就诊医院名称或患者住址、患者姓名、样本编号等内容);采样时用一洁净的一次性杯子或其它洁净容器盛6-8ml采样液(HanK’s液),倒入患者口中,叮嘱患者将头部稍微后仰,确保采样液流到患者咽喉部,但不能吞咽到肚子里,张开口发出“啊”的声音10次左右,再将采样液吐回一次性杯子或其它洁净容器中,然后将采样液吸到已做标记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立即置冰壶或冰箱(4-8℃)中。 
  3.气管分泌物样本的采集方法 
  应尽早采集气管分泌物样本,最好在患者发病的前3天和用药前采集,以提高检出率;具体操作按下述方法进行: 
  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医护人员或卫生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本项操作;采样时用一次性使用吸痰器收集2-3ml气管分泌物,然后吸到已做标记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立即置冰壶或冰箱(4-8℃)中。 
  4.痰液样本的采集方法 
  应尽早采集痰液样本,最好在患者发病的前3天和用药前采集,以提高检出率;具体操作按下述方法进行: 
  采样时,叮嘱患者将痰液直接咳入已消毒平皿或无菌塑料盒中,然后用消毒干棉签刮取痰液放入盛有4-5ml采样液(HanK’s液)的已做标记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立即置冰壶或冰箱(4-8℃)中。 
  5.尸检肺组织样本的采集方法 
  解剖死亡病例时,用消毒医用剪刀剪取肺、肝、心、肾、淋巴结等组织或血凝块2cm×2cm大小,放入盛有10ml采样液(HanK’s液)的已做标记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立即置冰壶或冰箱(4-8℃)中,每种组织或血凝块需采集5-10管。 
  6.血液样本的采集方法 
  采集血液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于患者发病(或就诊)的前3天抽取急性期静脉血液5-8ml,第二次于患者治愈(出院)时采集恢复期静脉血液5-8ml均放置在已做标记(包括就诊医院名称或患者住址、患者姓名、样本编号等内容)的干燥试管中,全血样本在常温中存放待送检,血清样本则在4-8℃冰箱中存放待送检。 
  (二)聚集性发病患者样本的采集方法 
  当出现聚集性发病的患者时,应采集咽拭子样本、咽漱液样本、痰液样本和尸检肺组织样本等,采集方法同前面所述;此外,还应采集血液样本、气管分泌物样本、尿液样本和粪便样本等,采集方法按下述要求进行: 
  1.血液样本的采集方法 
  在患者发病(或就诊)的前3天,每天抽取一次静脉血液;发病(或就诊)7天后,每隔3天抽取一次静脉血液,每份血液样本5-8ml;所采集的血液均放置在已做标记(包括就诊医院名称或患者住址、患者姓名、样本编号等内容)的干燥试管中,全血样本在常温中存放待送检,血清样本则在4-8℃冰箱中存放待送检。 
  2.气管分泌物样本的采集方法 
  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医护人员或卫生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本项操作。在患者发病(或就诊)的前3天,每天采集一次,以后每隔3天采集一次至痊愈。采样时用一次性使用吸痰器收集2-3ml气管分泌物,然后吸到已做标记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立即置冰壶或冰箱(4-8℃)中。 
  3.尿液样本的采集 
  在患者发病(或就诊)的当天采集一次,以后每隔3天采集一次至痊愈。采样时用一洁净容器盛装患者尿液,然后从中吸取3-5ml到已做标记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立即置冰壶或冰箱(4-8℃)中。 
  4.粪便样本的采集 
  在患者发病(或就诊)的当天采集一次,以后每隔3天采集一次至痊愈。采样时用已消毒干棉签挑取患者新鲜粪便10-15g到已做标记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中,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立即置冰壶或冰箱(4-8℃)中。 
  二、样本的运送 
  所采集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例样本,运送时按甲类传染病的运送要求进 
  行,具体如下: 
  (一)运送样本实行专人专车制度。 
  (二)运送样本的器具必须严格密封,盛装样本的试管或塑料离心管必须塞紧胶塞或旋紧螺旋盖,并用封口胶封好,确保样本不至于倾倒或溅出。 
  (三)全血样本在常温条件下运送,其它样本在冷藏条件下运送。 
  (四)一般情况下,样本必须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但是对首例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以及发生非典型肺炎暴发时,所采集的样本必须在6小时内送到实验室。 
  (五)运送样本必须填写采送检单,采送检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采样单位、送检单位、采样人、送检人、采样时间、送检时间、样本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发病日期等内容。 
  (六)运送样本的工作人员要预防性服药,运送时要备用消毒药物,当发生样本意外泄漏时,及时进行消毒处理,消除污染。 
  三、样本检验 
  (一)样本的病原学检验必须在P3实验室中进行,其它相关检验必须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 
  (二)样本的检验必须严格按检验技术规范要求或权威机构所提供的方法进行。 
  (三)要严格保守检验机密;样本的检验结果及患者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向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和监护人以及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和法定管理部门提供;未经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书面认可,检验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或机构泄露任何有关信息资料。 
 
  附件8 
 
 
深圳市市民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起病,以发热为主要表现,部分病人出现上呼吸道感染症状,以肺部病变为特征;该病有一定的传染性,可通过短距离飞沫、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等途径传播。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病人会出现发热、头晕、口干、流汗、关节疼痛、高烧不退等症状,严重的会出现呼吸困难。为此,市民应采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措施。 
  一、个人防护措施 
  (一)可适当服用一些抗病毒和预防流行性感冒类药物,如板蓝根、中草药汤剂等。 
  (二)尽量不外出,不要到人群密集的地方或长时间呆在密闭的空间内。由于呼吸道疾病都可以通过空气传播,咳嗽、随地吐痰都能传染病菌,因此人群密集的地方往往是致病的“高危地带”。 
  (三)注意手的清洁和消毒,不要用手经常触摸鼻、眼、嘴。手的消毒可选用市售家用型手和皮肤的专用消毒剂进行消毒,具体操作请阅读说明书。 
  (四)尽量不要到医院探视病人,如果一定要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按医务人员指导做好防护。 
  (五)一旦发现家里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症状,应立即帮他带上口罩(以免感染其他家人),同时把患者送到医院治疗。 
  二、预防性消毒 
  (一)空气消毒 
  1.保持工作生活环境的空气流通,勤开门窗,自然通风换气。 
  2.做好空调清洁保养工作,勤清洁空气过滤设施。 
  3.如采用民间煮沸白醋或食用醋熏蒸进行空气消毒,或用苍术等中草药进行薰蒸消毒,必须坚持科学、合理,防止过度熏蒸发生意外。 
  4.有条件的家庭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高压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进行消毒。 
  (二)物体表面消毒 
  1.工作、生活场所物品表面日常清洁卫生工作,经常擦拭各种用品的表面,可去除大部分微生物;可选用市售家用型喷雾剂,对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具体按说明书操作。 
  2.地面要保持清洁卫生,每周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剂湿拖2次。 
  (三)餐具用具的消毒 
  餐具、用具应按常规清洗,采用消毒柜消毒、250mg/L的强力速消净或其它含氯消剂消毒20分钟,并做好保洁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