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30 生效日期: 1987-07-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最近,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了经综(1987)353号《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也可以适当给予减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各地在执行这条规定时,应当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即: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定期减税照顾,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把减税权限层层下放。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