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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0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京石高速公路三期工程已竣工通车。由于线路延长,现行征费标准偏低,影响还贷付息。为尽快偿还修建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的贷款,并统一票证,便于管理,市政府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通行费征收标准: 
  1.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每通过一次收费2元; 
  2.核定吨位1吨以下(含1吨)机动车,每通过一次收费4元; 
  3.核定吨位1吨以上、8吨以下(含8吨)机动车,每通过一次收费8元; 
  4.核定吨位8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机动车,每通过一次收费16元; 
  5.核定吨位15吨以上机动车,每通过一次每吨收费2元。 
  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清洁车、警车、殡葬车,以及长阳乡在永立大桥两侧和丰台区卢沟桥乡、长辛店乡挂有农田作业牌照的手扶拖拉机,免征过路、过桥通行费。 
  三、为提高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的通行能力,可采用预售票方式,凡预购票者给予九折优惠。 
  四、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过路、过桥费,由市公路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票面收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印制。 
  五、凡通过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应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驾驶员,要主动停车向征费人员缴费。 
  六、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京政办发〔198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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