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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0]25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9 生效日期: 2010-11-29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通[2010]2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0]2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0〕25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0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4070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7.4673公顷,其中耕地29.547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0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金庭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临湖前塘村(原村前村4、9组),村集体;石庄村(原沙径村13、15组);采莲村(原黄垆村8组),村集体;界路村(原 前青村6组),村集体;灵湖村(原塘桥村1、2、11组),村集体;石舍村9、10组,村集体。光福福利村(原下绞村2组),村集体;府巷村(原府巷村 1、4组),村集体;邓尉村(原安前村2、4、5、7组);东崦湖社区(原田舍1、3、6、7、9、14组)村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金庭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3.4134公顷,其中耕地3.3738公顷;

  (二)临湖前塘村0.0351公顷;

  (三)临湖前塘村(原村前村9组)0.3226公顷;其中耕地0.1403公顷;

  (四)临湖前塘村(原村前村4组)0.7427公顷,其中耕地0.4829公顷;

  (五)临湖石庄村(原沙径村15组)1.0001公顷,其中耕地0.9709公顷;

  (六)临湖采莲村(原黄垆村8组)耕地0.9951公顷;

  (七)临湖采莲村0.0039公顷;

  (八)临湖界路村0.0006公顷;

  (九)临湖界路村(原前青村6组)2.6663公顷,其中耕地2.5834公顷;

  (十)临湖灵湖村(原塘桥村2组)耕地2.1141公顷;

  (十一)临湖灵湖村(原塘桥村11组)1.5594公顷,其中耕地1.2704公顷;

  (十二)临湖灵湖村(原塘桥村1组)耕地0.7123公顷;

  (十三)临湖石舍村0.3033公顷;

  (十四)临湖石舍村9组耕地1.007公顷;

  (十五)临湖石舍村10组3.2561公顷,其中耕地3.1362公顷;

  (十六)临湖灵湖村0.223公顷;

  (十七)临湖石庄村(原沙径村13组)2.6668公顷,其中耕地2.47公顷;

  (十八)光福福利村(原下绞村2组)耕地1.3575公顷;

  (十九)光福福利村(原下绞村)0.002公顷;

  (二十)光福东崦湖社区(原田舍3组)3.417公顷,其中耕地0.2045公顷;

  (二十一)光福东崦湖社区(原田舍7组)1.1253公顷,其中耕地1.0028公顷;

  (二十二)光福东崦湖社区(原田舍9组)耕地0.0015公顷;

  (二十三)光福东崦湖社区(原田舍6组)0.492公顷;

  (二十四)光福东崦湖社区(原田舍14组)0.672公顷,其中耕地0.1168公顷;

  (二十五)光福东崦湖社区0.1560公顷;

  (二十六)光福府巷村(原府巷村4组)1.7647公顷,其中耕地1.6576公顷;

  (二十七)光福府巷村(原府巷村1组)3.1924公顷,其中耕地2.2934公顷;

  (二十八)光福府巷村0.0905公顷;

  (二十九)光福邓尉村(原安前村7组)耕地0.0524公顷;

  (三十)光福邓尉村(原安前村5组)耕地0.6591公顷;

  (三十一)光福邓尉村(原安前村4组)2.2825公顷,其中耕地2.0747公顷;

  (三十二)光福邓尉村(原安前村2组)0.2524公顷;

  (三十三)光福东崦湖社区(原田舍1组)0.9282公顷,其中耕地0.870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29.5474
27万元/公顷
2.5万元/人
园 地
1.3847
32.4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
0.0293
36.72万元/公顷

农村道路、晒谷场、农田水利、田坎
0.6282
45.9万元/公顷

居民点、工矿、建制镇、水工建筑用地
5.5397
27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0.3380
13.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金庭东河社区;临湖前塘村、石庄村、采莲村、界路村、
灵湖村、石舍村;
光福福利村、
府巷村、邓尉村、东崦湖社区
12月6日

12月2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临湖中心所,金庭中心所,光福中心所
12月6日

12月21日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临湖66294933、金庭66370243、光福66952289。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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