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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灾后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9 生效日期: 2010-12-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灾后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就业局:

  

  2010年10月,我省遭遇了49年不遇的强降雨。为切实做好灾后就业援助工作,支持我省灾后重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受灾劳动力就业和培训调查统计工作

  

  各地要组织力量,尽快摸清灾区务工人员的人数、结构和分布情况,重点掌握灾区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现实困难和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受灾严重的市县,要抽调专人深入受灾乡镇和社区,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受灾劳动力逐户登记造册。

  

  二、大力开展就业援助

  

  各地要充分利用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对因灾出现的“零就业家庭”的调查摸底,启动就业援助预案,开展“一人一策”的就业援助,确保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就业,保持 “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三、强化对受灾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培训

  

  根据其培训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合理开设一些时间短、易掌握的培训项目,以乡镇街区为单位迅速组织开班,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培训,使受灾劳动力在短时间内尽快掌握一门技能,以适应就业的需要。

  

  四、积极组织用工对接招聘会

  

  各地要根据受灾劳动力和用工单位的双方需求,及时组织用工对接招聘会,对灾区的求职人员,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最大限度满足受灾劳动力的求职需求。

  

  五、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

  

  对因受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受灾地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申请对象,要予以优先受理,主动办理。扶持贷款额度按上限执行,保证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领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因受灾造成损失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各地可结合灾后重建工作的实际,按规定将与灾后重建有关的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六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 供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联系。

  

  联 系 人:刘小俊

  

  联系电话:65200865,65342006(传真)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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