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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3 生效日期: 2010-12-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作风转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围绕完成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委内考核工作需要,采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委内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第二章 考核工作机构

  第四条  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公务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  委考核办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定分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督促检查考核任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管理使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委考核系统”),承办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负全责。被考核单位确定考核工作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委考核办的衔接,完成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上报,按时填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本单位考核印证资料的收集、整理、目录汇编和上报工作。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委考核办确定的分解指标和评价要点,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和集体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权重记分的方法,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分层次评分。

  第十条  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考核内容,区分处长、机关其他干部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处长年度考核,按主任、分管委领导、机关其他厅级领导和处长及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处干部、机关其余干部五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25%、20%、20%、15%、20%。

  机关其他干部年度考核,按分管委领导、协管厅级领导、本处处长、机关其他干部四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20%、20%、30%。无协管厅级领导的,按三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30%、40%。

  第十一条   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以履行职责、工作业绩、处室(单位)作风、廉政建设为主要考核内容,按主任、分管委领导、机关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处 长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20%、20%、30%。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各等次的评分标准。优秀90~100分、称职(良好)70~89分、基本称职(一般)60~69分、不称职(较差)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推荐的被考核人员和单位优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分处室对其他干部考核时,所在处室人员少于5名的,可以推荐1名优秀。厅级领导对分管(协管)的处室和单位、处长推荐的优秀比例也不得超过20%,少于5个的可以推荐1名优秀。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分值由委内民主测评分值确定,集体年度考核分值由委内民主测评分值与加减分分值两部分组成。委内民主测评分值由“委考核系统”自动统计生成,加减分分值由加分和减分项目确定。
第十五条 加分和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加2分。

  (二)制定的规划、实施意见、办法或调研成果等,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采纳或推广;策划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拟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得到批准或实施。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加0.5-2分。

  (三)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受到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减1-2分。

  (四)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举报、投诉,在委内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处室和单位内长期不团结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减1-2分。

  (五)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不能被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等次评定为“较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根据省考核办要求,按季度督察、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形式进行。

  季度督察。委考核办会同相关处室对目标责任考核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半年检查。由处室在“委考核系统”中填报半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向委考核办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委考核办起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报告,汇总整理相关资料,配合省考核办检查。

  年度考核。由处室在“委考核系统”中填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向委考核办报送工作总结,提供印证材料及加减分相关文件;委考核办起草工作报告,汇总整理相关资料,配合省考核办考核。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和集体年度考核分工作总结、测评打分、确定等次、总结表彰四个阶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总结阶段。按照岗位和部门职责以及有关要求,被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单位完成工作总结。处长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写出评语,分管党组成员对分管处长、机关处室及委属单位写出评语。总结内容及评语分别录入“委考核系统”,作为民主测评打分的主要依据。

  (二)测评打分阶段。参加民主测评打分人员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登录“委考核系统”,完成对被考核对象的测评打分。

  (三)确定等次阶段。被考核单位和有关处室依据加分和减分规定,向委考核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委考核系统”中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委考核办审查并汇总加减分情况,提出加减分建议,报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委考核办依据分值排序,提出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建议,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对考核定为不称职(较差)等次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四)总结表彰阶段。对优秀公务员、优秀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具体内容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考核为优秀的处室和单位,授予“年度考核优秀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主要负责人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处室和单位,要向委党组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措施;连续两年排在末位,且考核等次为一般以下,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 存在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适当调整。个人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委分管领导进行谈话;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采取个人辞职或组织免去现职等措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机关其他干部是指委机关副总工程师、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监察室参加机关处室考核,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检委考核。

  第二十二条  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委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结果适用本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机关职工年度考核由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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