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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4 生效日期: 2010-12-24
发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10]106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9〕133号)要求,经市政府第十四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征时间、征收范围、标准及方式

  (一)启征时间。为确保我市河道维护资金渠道的畅通,确保河道工程的正常运行,我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此前欠缴的防洪保安费,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清缴到位。

   (二)征收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征收河道工程修 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对象限于堤防、护岸、水闸、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范围的非农业部分。齐齐哈尔城区堤防保护范围包括龙沙、铁锋、建 华、昂昂溪、富拉尔基、梅里斯、碾子山7个区。

  (三)征收标准。按照黑财综〔2009〕133号文件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一律按工商企业等单位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计征,对已缴纳防洪保安费的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收。对农民免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征收方式及征收主体。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年度征收,每年9月末前征收上年度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011年征收2010年度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全市范围内中省直工商企业及市区范围内工商企业等单位,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市水务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各县(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除中省直企业外,统一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对防洪安全的认识,切实增强各缴费单位依法缴费意识,促进缴费单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二)要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的原则,加强征费队伍建设。市水务局所属的市水利基金征收中心在停征防洪保安费后,专门负责市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征收和稽查工作;各县(市)原则上仍由原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部门继续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再增设新的征费部门。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应当全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减、免。对逾期不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补缴,并处以应缴数额10%的罚款。

  三、严格收费管理,严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支出应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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