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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7 生效日期: 2011-01-07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琼人社发[2011]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1〕7号)

  

  区域统筹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药品使用范围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所有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用药范围。

  

  二、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

  

  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93号)规定执行。

  

  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

  

  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是一级或一级以下医院(包括基层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和学校医务室)。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8]123号)规定执行。

  

  四、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方式

  

  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采取项目后付制办法,即参保人员在事先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记账,再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五、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考核

  

  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考核参照《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评估标准》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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