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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2003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及救灾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 2003-08-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通〔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今年入汛以来,因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致使一些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6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7月22日又及时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文件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先后下拨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救助专款348.4万元,夏荒救济款200万元。 
  各县(市)区政府针对地质灾害存在的隐患采取了积极措施,使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现在正值汛期,部分地区泥石流、滑坡隐患仍随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市政府最近又专门安排150万元资金,由市民政局购买帐蓬分配下拨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救助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和物资,确保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要在汛期进行临时搬迁避险的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救助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的政府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为具体责任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领导,层层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防灾救灾工作。按照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具体责任单位各自的职责要求,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责任制,实行县、乡、村领导分工负责,联系到村,定点到人的做法,落实汛期临时搬迁地点,解决好临时搬迁期间群众生活用水、用电等问题。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户,县乡两级要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突出重点、严密监测,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做好当前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是防灾减灾的前提和基础。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切实抓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一是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建立群测群防网络。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减灾预案。各县(市)区必须做好防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经费落实、物资落实、人员落实,出现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对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村点,必须及时将救灾帐篷分送到村,选定安全地带搭建好帐篷,遇有异常现象,及时将群众转移到帐篷内。三是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有专人巡查监测,县乡村24小时有人值班,出现气候和地质异常变化,立即采取转移措施。 
  三、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作好防灾救灾工作。气象、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区域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县(市)区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工负责表(略) 
  2.全市汛期急需临时转移安置的隐患点分布情况表(略)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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