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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7 生效日期: 2011-01-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把握《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落实上来《通知》是继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以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明确要求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和产品质量等各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把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采取严格监管措施,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关闭到位2010年,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全部关闭,今后我省不再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 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后监管,严防利用原厂房从事非法生产。加强源头管理,截断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运输渠道,对用于烟花爆竹 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和含药烟花爆竹半成品,公安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数量不再增加。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取得安 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整顿提升工作,进一步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现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新建、 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库,要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等标准要求。加强对省外购入烟花爆竹管理。公安部门要对省外购入烟花爆竹产品进货渠道严格监管,加强源头管理。县(市、区)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 信息沟通,公安部门要及时将省外购入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检验合格证、购销合同及购入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和运输许可证等情况通报安全 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公安部门情况通报,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货监管,企业所购烟花爆竹产品运抵后,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经安全监管 部门严格核对后方可入库。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资质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应根据零售经营者销售经营面积,控制供货数量。禁止烟花爆 竹批发经营企业在城区内设置临时经营烟花爆竹中转库。

  

  (二)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准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规划零售企业数量,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和临时摊点数量以2010年春节期间数量为上限。要 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现象,严禁在仓买、超市、食杂店、居民区内设点经营烟花爆竹。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规定,清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常 年零售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收回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清除烟花爆竹产品,此项工作要在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同时,不再审批与居 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常年零售点和春节期间临时摊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要载明零售经营面积。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必须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货,严格控制烟花爆竹储存量。严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一证多点经营、移位经营烟花爆竹。

  (三)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取消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 由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 违规行为。

  

  (四)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点严禁经营、储存、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购买和销售非法违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五)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012-2008) 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规范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逐步加快使用 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黑火药、烟火药等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际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准入关,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 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 输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 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按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大型燃放活动安全监管,严格审批,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确保燃放全过程安全。要按照公安部《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 等标准,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严格准入条件,做到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同时,要加强取证单位动态监管,防止出现安全管理滑坡。大型焰 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要对礼花弹销售、运输、燃放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供大型燃放活动燃放的礼花 弹,必须是由在国家备案公告的礼花弹生产企业生产,礼花弹必须有统一的产品标识,进行登记管理,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 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运输到规定地点后不能落地存放,在运输车辆存放期间,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对违规燃放的,要 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 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 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各市(地)、县(市、区)政府 (行署)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由公安部门牵头,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公安部门。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要始终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的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 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行为。春节前,各地要至少每半月开展一次“打非”联合行动;春节期间,要不间断地开展“打非”联合行动。同时,进一步明确 市(地)、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和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以及农垦、森工系统“打非”职责,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打非”职责。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密防范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在生产领域,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后,要重点防范利用原生产企业厂房 进行非法生产以及地下非法生产行为;在经营领域,要重点防范烟花爆竹从非法经营窝点、集散地等非法渠道流入市场;在运输环节,要重点防范不具备危险物品运 输资质,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及超载、混装行为;在燃放环节,要重点防范未经审批,擅自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 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 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非法流入我省的烟花爆竹产品,要查明非法产品的来源,并向来源地通报情况。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 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量储 存和产品混存。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 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 展安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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